法律常識類 文章

最近世大運,開幕時有一些反年金改革團體前往抗議,其中有煙霧彈,於是警方開始抓人,有一則自由時報的新聞指出「南台灣抗暴聯盟成員陳X添涉投擲煙霧罐,昨日遭到警方傳喚,問訊時一度堅稱丟的是水瓶而非煙霧罐,直到警方表示作偽證若被起訴,將面臨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可能還因公務員懲戒法退休金全失,陳X添嚇壞才忙改口承認有丟。」

新聞連結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73001

從這則新聞就可以看出律師在警局陪同偵查的重要性,很多人不知道刑事被告在偵查中找律師陪同偵查(告訴人也可以找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律師的功能不是只有打官司喔。偵查中被告,有選擇律師在旁邊陪偵的權利,所以在警察局或是法院,訊問之前,警察或檢察官都會對被告說明有請律師在場的權利。不過宣讀的都有點落於形式,很多人根本也不會去思考是否有找律師的需求,其實,如果真的有找律師的需求,依據刑事訴訟法,員警必須要讓被告去找律師(當然,拘捕到場的情況下,被告是無法離開警局的,這時候歡迎上臉書搜尋 張宸浩律師,訊息回覆時間很快),員警也必須等待被告找律師,這是員警的義務。

今天來跟大家分享頂樓違建的法律問題。
筆者執業多年,這樣的不動產官司是屢見不鮮。常有人聽到違建就說要去檢舉,或是請工務機關來拆,那其實都是緩不濟急,因為政府機關沒有那麼多人力去拆違建,所以台灣的城市屋頂才會到處都是違建,甚至工務機關還規定新違建即報即拆,舊違建就先不拆。

真正可以較為快速解決頂樓違建問題就必須透過民事訴訟。與工務機關認定的依據不同,民事法院並不會因為一個建築是違建而去拆他,而是基於原告合法的民事上的請求權而去拆除。

現在除非是透天厝,否則城市建築的屋頂平台原則上屬於共用部分,為大樓內每戶的每一個所有權人所共有。大樓屋頂平台,乃所以維護建築之安全與外觀,性質上不許分割而獨立為區分所有之客體,應由全體住戶共同使用,自係大樓之共同部分,依民法第799 條規定,應推定為大樓各區分所有人之共有(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683號判決意旨參照)。

先前跟大家談車禍的法律問題,現在進一步跟大家解析。先前有提到實務上最常走的程序方式,是被害人先提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也可能是提過失致死、過失重傷害,但這邊先以比較常見的過失傷害來舉例),然後再看是否能夠和解,如果不能和解,等到起訴之後被害人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其實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是幾乎沒有關聯性的程序,但是很多人遇到車禍案件,常常把這兩個程序混為一談。而為什麼大家喜歡先提出刑事告訴,一方面是因為刑事的告訴期間只有六個月比較短,另一方面是因為很多人在處理刑事和民事法律糾紛的時候,喜歡「以刑逼民」,但是我並不鼓勵大家這麼做。


所謂以刑逼民,就是告訴人認為自己可以告對方刑事,也可以告對方民事,可以走刑事訴訟程序,也可以走民事訴訟程序。但是告訴人故意不先走民事訴訟程序,只走刑事訴訟程序,因為刑事程序對於被告的威嚇效果比較大,告訴人希望透過這樣的威嚇效果,讓自己在談民事賠償的時候占上風,當對方怕了,就會願意與告訴人民事和解,付出和解金,以求刑事程序的有利效果(比方撤回告訴之類)。

執業至今,遇到非常多人會問我車禍的法律問題,也辦過許多車禍案件,車禍應該是一般人最常遇到的法律問題了。總覺得這種問題不是三言兩語有辦法解釋的,所以我決定寫一系列車禍法律問題的文章,讓大家遇到的時候可以參考。到時候如果有人問我車禍問題,我也可以請他先看文章,做初步回覆。

當然車禍可以討論的細部法律問題實在太多,所以我必須分很多篇文章一一詳述才有辦法說完,這篇文章先概論式的解說,讓大家有通盤的觀念。

一旦發生車禍,首先要確認幾件事情,就是雙方有沒有人受傷,如果有人受傷就會涉及刑事程序以及民事程序,如果沒有人受傷就只是單純的民事程序,另外要注意是有沒有立即留在現場處理,通常情況是報警處理,駕駛車輛肇事而致人死傷卻逃逸,就會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這是非常重的罪,而且是非告訴乃論也就是俗稱公訴罪,所以特別注意如果駕駛車輛肇事而讓對方有受傷或死亡,切記不可以逃跑,必須要留在現場報警處理。

如果有人受傷的情況下,就會有刑法過失傷害罪的問題發生,如果你讓別人受傷,你有可能被告過失傷害,如果別人讓你受傷,那你可以告別人過失傷害,如果雙方都受傷,那雙方都可以互告過失傷害。

很多人不知道在偵查中找律師陪同偵查,律師的功能不是只有打官司喔。偵查中被告,有選擇律師在旁邊陪偵的權利,所以在警察局或是法院,訊問之前,警察或檢察官都會對被告說明有請律師在場的權利。

律師警詢中有在場權和陳述意見權,除了可以防止刑求逼供之外,還可以防止諸如誘導等不當的訊問。有人說「案重初供」,「一字入公門,九牛拔不動」,所以被告在警詢中的筆錄是相當重要的,如果講的不好而對自己不利,之後是不能要求修改的,甚至到了法院還會被當作法官認定事實的依據,而警察的筆錄比起法官或是檢察官,最容易出現不當訊問或是誘導訊問,讓被告不小心落入陷阱,講了不該講的話,這個時候律師在場就很重要,可以適度的發表意見,修正問題,避免被告一開始的風險。

偵查中的陪偵有時候狀況很臨時,除了被告受到通知到警局這種情況外,許多重罪被告要陪偵通常伴隨搜索及逮捕,憲法、刑事訴訟法中都有相關的程序的規定,偵查中檢警共用24小時,24小時內要訊問完將被告送到法院,法院要決定是否羈押,如果不羈押,通常會命提供擔保金,也就是交保,因此一旦被告受到逮捕,通常都很臨時,這個程序就會顯得急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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