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類 文章

今天來討論刑法公然侮辱罪,這是一個大家都很常碰到的法律問題,也是每個人一生中最可能提告或是被告的罪名。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由此可知我國刑法對於公然侮辱的罪刑不重。

且依據刑法第314條,妨害名譽罪章的罪(包含公然侮辱和誹謗罪)都是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必須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主動偵辦,被害人提出告訴是追訴的必要條件,也有六個月的告訴期間限制,超過六個月後,被害人就不能提出刑事告訴,且提出告訴之後也可以撤回,撤回告訴後,偵查機關必須做出不起訴處分,法院必須做出不受理判決。

105年夏天,台灣發生了一場眾所矚目的罷工案,就是華航空服員罷工。

華航的工會有七大訴求,其中一個就是拒簽奴工條款,甚麼是奴工條款呢? 讓我來淺談這個東西,其實這個東西你我都不陌生,因為你我都可能簽過。首先,我國的勞動基準法,對於工人的工時,上下班時間,休息時間,假日等等,都有非常嚴謹的規定,這些規定在下列條文

最近有人問我法律問題,提到他所從事的工作是否適用勞基法,又有提到他和雇主簽立委任契約,是否有勞基法之適用。但是我實際一看契約內容,其實跟顧傭契約沒兩樣,可見雇主是為了規避勞基法適用而訂立這樣的契約。

當一方為另一方工作而簽立契約,此契約的屬性是否為勞動契約,將影響勞工是否適用勞基法以及勞工保險條例等等,會影響到包含發生職災的賠償等諸多問題。
勞基法適用的前提,原則上基於勞雇關係簽立之勞動契約,除少部分例外,都是用勞基法規定。

實務上許多雇主經常和員工簽立委任契約或承攬契約,藉以規避勞基法及勞保條例之適用。以減輕自己的責任。但是契約的解釋並非以名稱形式觀之,並不是契約的名稱寫委任或是承攬,就代表不是雇傭契約,還是要由法官在判斷的時候,應該依據整體內容綜合判斷。

實務上,我遇到很多人問我的問題,其中有人會問他的配偶是外籍配偶,嫁來台灣後因為一些原因,可能感情不睦,可能適應不良,總之就不告而別跑回自己的國家去了,這樣的情況怎麼處理。

首先,雖然我們鼓勵勸和不勸離,但是律師能夠幫忙的也只有離婚,以及離婚後的子女或是財產處理,而律師對於讓一對不睦的夫妻和好這件事情真的是無能為力,所以如果你是期待對方能夠回心轉意,回到你身邊,那律師無法幫忙。

但是如果你希望做一個處理,把法律關係結束,那就是律師的工作了,也就是提起離婚訴訟。
在提出離婚訴訟時,要先判斷我國法院是否有權力審判和管轄這個案子。依法律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定有明文。如果原告為中華民國國民,被告為外籍配偶,比方大陸籍、越南籍,又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就看兩造是否有共同住所地,如果兩造現無共同之住所地,則兩造無共同之本國法,亦無共同之住所地法可供適用。但原告既然是中華民國國民,兩造並已於我國辦理結婚登記,堪認兩造之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為中華民國無訛,所以依上開規定,這樣的離婚事件可適用我國法之規定。

最近有朋友跟我說,在網路爆料工社裡面網友指出,有另一名民眾檢到他東西皮夾,內有提款卡等等,因為想向他求償遺失物報酬,並且指出因為撿到東西要聯絡失主因此沒有去工作,因而造成工作薪水損失也要求償,並且提到如果不給報酬就要報警之類。(以上我也是聽網友轉述)而那位檢到東西的網友將我之前寫的文章貼給失主,當中有提到遺失物報酬請求權。

因為當事人有引用我的文章並且公開在版上,所以有網友看到私下來問我意見,我想不如就寫一篇文章,就上面的事情來分析法律關係。

首先,遺失物報酬請求權是依據民法805條以下的規定請求,修法前可以請求十分之三,新修法之後只能請求價值的十分之一,並且有招領的程序的規定。
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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