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集團人頭帳戶,變警示帳戶,算是詐欺幫助犯嗎?提款卡密碼別隨便給他人
你的帳戶被警示被凍結了嗎? 有很高的機率是被當成詐騙集團騙錢的人頭帳戶使用了。
之後更有可能被調查,要上地檢署甚至法院說明,十分冤枉啊,為何會這樣呢? 多半是不小心把帳戶提供給了詐騙集團了。很多提供帳戶的人其實也是受害者啊。
張宸浩律師執業13年,資深律師,專辦刑案,刑事法碩士,這類詐欺案件有豐富的辯護經驗。接下來就為各位解說。
對於這樣的情況,我國法院實務通常會認為成立詐欺的幫助犯。刑法之故意犯,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如果被告若對於他人可能以其所交付之金融機構帳戶,進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行為,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自仍應負相關之罪責。
另外犯罪之動機,乃指行為人引發其外在行為之內在原因,與預見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之故意應明確區分。亦即,行為人只須對構成要件該當行為有所預見,其行為即具有故意,至於行為人何以為該行為,則屬行為人之動機,與故意之成立與否無關。
因此,如果行為人對於他人極可能將其所交付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等資料,供作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行為之工具使用一事,已有所預見,但仍抱持在所不惜或聽任該結果發生之心態,而將帳戶資料交付他人,無論其交付之動機為何,都不妨礙其成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這是我國法院的見解。
而且法院還認為,金融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屬個人理財之工具,如果與存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結合,專屬性、私密性更形提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親誼關係者,難認為有甚麼正當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金融卡,稍具通常社會歷練之一般人亦應具備妥為保管該等物品,就算有特殊情況,而必須將該等物品交付予自己不具密切親誼之人時,也一定深入瞭解該他人之可靠性與用途,以防止遭他人違反自己意願使用或不法使用之常識,且金融卡及密碼等有關個人財產及身分之物品,如淪落於不明人士手中,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又邇來以各類不實電話內容而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這種犯罪,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詐欺所得財物之出入帳戶,業經媒體廣為披載,金融機關亦一再提醒勿將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之重要性。
所以法院認為,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應該已經知悉將帳戶資料交付他人,極可能使取得帳戶資料者藉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也就是說,依當前社會一般人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經驗,對於非依正常程序要求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或密碼者,應可預見其極可能係為取得人頭帳戶供作犯罪工具使用或隱匿金流追查。而被告本件案發時具有相當之工作經驗,且知悉將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給他人使用,可能淪為詐欺集團之犯罪工具等情,並認為被告對政府大力宣導勿任意提供帳戶予不詳之人使用,以免被利用為詐欺帳戶等情,應可知悉,竟仍將本件帳戶資料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出入帳戶使用,此當為被告所能預見,且其發生並不違反被告之本意,被告有幫助從事詐欺犯罪之人使用其帳戶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不確定故意,因此認定有罪。
實在是冤枉,所以要找出一些方法向法院說明,自己是真的不知道,也是被騙的情況下交付帳戶或是提款卡,就很重要了,提款卡密碼別隨便給他人更是重要。
我國法院實務也有認為,縱使被告未能小心求證、深思熟慮而輕率提供上開帳戶資料,可謂對自己之金融帳戶資料保管有所疏失,也尚且難以此即遽予推論被告於提供上開帳戶資料或領款交付時,對於前開帳戶將遭他人持以作為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該不法所得去向之金流斷點等不法用途,確已有所預見,尚難單以被告提供之帳戶遭詐欺集團作為加重詐欺及洗錢之工具,即逕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我國法院實務又有認為,目前檢警機關除積極查緝利用人頭帳戶而實施詐欺取財之犯行,政府機關為打擊詐欺犯罪,也不斷透過各種媒體、廣告宣導提醒民眾注意,呼籲民眾勿任意出賣(租)帳戶、電話門號予詐欺集團使用或提領來路不明款項,成為詐欺集團幫兇。所以詐欺集團價購取得人頭帳戶已屬不易,遂改以代辦貸款、應徵工作為由,在報紙、網路刊登貸款、徵才廣告,再以各種具有說服力之詐騙話術,藉機騙取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等資料,或請帳戶申設人告知金融帳號後,假借各種理由說服帳戶申設人提款之情形,亦時有所聞,此非僅憑學識、工作或社會經驗即可全然知悉。
有法院並認為,另衡以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性或風險評估,因人而異,亦常因客觀環境因素干擾影響。詳細說明,有人凡事謹慎小心應對,遇事能事先防範,以求不被利用;有人因處於急迫、慌亂或社會經濟壓力之情形下,已無暇深思熟慮,或因不知人心險惡、社會百態,易輕信他人,致無察覺任何異狀而為超乎常理之決定,已然上當受騙猶絲毫未覺。
看到詐欺集團各種詐騙手法屢經媒體大幅報導、政府強力宣導,還是常見社會各階層民眾因各種原因受騙上當,即可明瞭。
則金融帳戶持有人亦可能因相同原因陷於錯誤而交付金融帳戶資料、甚至提領帳戶內匯入款項。加上每日報紙、廣播、網路,無不充斥各種形式之代辦貸款資訊廣告,甚且主動撥打手機或傳送簡訊詢問有無貸款需求者,實屬常見,而財務及收入狀況不佳、有信用瑕疵之民眾因向銀行貸款不易,以給付高額代辦費用為代價,改委由代辦業者協助申辦貸款,也時有所聞。
而一般人於信用不佳、經濟拮据之情形下,因需款孔急,為求順利獲取貸款解決燃眉之急,對於代辦貸款者之要求,多會全力配合而不加質疑;再者,不法份子為遂其詐欺伎倆,事先必會準備一番說詞迷惑人心,使人逐漸陷入訛詐情境而不自知。是以,於此種情況下,實難期待該等民眾於此情境尚能理性辨別是否為詐欺集團佯裝代辦業者或貸款協助專員,藉機騙取民眾提供帳戶資料並提領詐欺贓款。從而,除查有被告具有詐欺或洗錢未必故意之積極具體事證外,並不能當然地以果推因,而認被告在提供帳戶及提款時,主觀上即具有詐欺或洗錢之直接或未必故意。
所以,實際上還是要看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每個人提供帳戶的原因都不一樣,也可能是因為被騙,或是因為急迫或是沒有社會經驗而提供,如果每個都論以詐欺的幫助犯,也不是很公平的。
以上就是詐騙集團人頭帳戶案件的研究,還有一些相關的司法實務見解可供大家參考,這類的案件我也處理過很多,有問題也歡迎聯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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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宸浩律師,97年律師高等及格,13年律師經歷,開庭次數破兩千次,法學碩士,曾經擔任台北市選舉委員會委員、台北律師公會候補理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另外還有大陸律師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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