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性侵害、強制性交、妨害性自主犯罪

妨害性自主以及強制性交案件,刑責很重,務必要小心處理,務必第一時間連絡律師商討對策,張宸浩律師擁有豐富經驗,專辦妨害性自主及強制性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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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處理過為數不少的性侵害、妨害性自主、強制性交案件,可以說是專辦此類案件,通常的情況被告是男性,被害人也就是告訴人是女性,我幫過許多告訴人擔任告訴代理人,更幫過非常多被告辯護,大部分的情況下,我是幫被告辯護,畢竟我是男性,男性比較會委託我。

我身為刑事法碩士,專攻刑事法,律師執業已經14年,可說十分資深,此類案件尤其經常處理,勝訴案例節選點此。 外面很多標榜專辦妨害性自主或強制性交案件的律師,許多執業年資也沒有張宸浩律師資深,此類案件辦案經歷沒有張宸浩律師豐富,上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 查詢就可知悉律師年資和年紀。外面有些標榜專辦妨害性自主案件的律師,甚至還是我指導出來的徒弟。

此類強制性交案件種類五花八門,職場性騷擾、精神病患性騷擾、少年案件、與成年人未成年少女性交、還有一般的性侵案。
有人會覺得,律師幫性侵或強制性交案件辯護,是否會幫助壞人? 但實際上這類案件冤案很多,很多被告認為自己沒有做虧心事,清者自清,因此輕忽大意,卻被誣告,鋃鐺入獄,我也看很多,所以務必小心處理,不可大意。

也有人會覺得,那如果你的老婆、媽媽、妹妹,被強暴,你做何感想? 我認為這完全是以道德魔人的思維來思考這件事情。與其擔心那些,我更要反問的是,如果你的兒子、你爸爸、我兄弟,被冤枉說他性侵,你做何感想? 他跟你說他沒有做,莫名其妙就被告,你應該會哭著求律師幫他吧?  事實上我比較擔心的還是後者,不是前者。

很多時候我幫被告辯護後,檢察官起訴後,我打成無罪。或是一審被判有罪,二審由我接手後,打成無罪或輕判的例子,所在多有。 

印象很深的是一件法律扶助案件,有一個男性因為一件與未成年人合意性交的案件,被判刑,在監執行中,但是他又有另一件性侵強制性交案件在審理中,一審被判有罪,必須入獄近四年,二審轉而找我辯護,後來經過我的努力下,改判無罪確定,我記得他從監獄寫信給我,說本來以為法扶律師拿的錢不多,應該不會很認真,所以已經想放棄希望了,沒想到二審居然逆轉,判無罪,他說他的監獄獄友看到判決都不敢相信,所以他寫信來感謝我,我看了這封信十分感動,一直收藏著。律師這行業現在賺的也不多,但是能夠收到這樣的信,對我來說那成就感和意義,是無價的。

更多時候,我幫助許多妨害性自主以及強制性交案件的被告,因為得知他們是被誣告,遭人陷害,努力傾聽被告冤屈,耐心與被告討論,幫助被告平反,順利取得不起訴處分,勝訴案例節選點此。  有這方面的問題,歡迎來電免費諮詢 0955512092

很多人會對性侵或強制性交案件有個迷思,覺得應該就像A片演的那樣,電車癡漢,或是拖去暗巷之類的。其實並非如此。
大部分的性侵案,都是發生在熟人間,至少都是認識的人之間,而且都有一定的關係,除了親屬關係之外,就是朋友關係、男女朋友關係、一夜情關係,曖昧關係、甚至曾經夫妻關係之類,很少有遇過是不認識的人之間發生性侵案的。

而性侵案發生之後,女方報警後就進入偵查程序,依法女方的資料從頭到尾不會被公開,當然被告可能會知道是誰告他,但是在所有的卷宗和筆錄中,女生姓名會用 A女,或是甲女 來替代,而在所有的訊問程序中,都不會讓女方和男方見到面。在審判程序中,被告可以行使對質詰問權,但是女方會在一個密室中,透過變聲處理來回答問題,而且不管偵查或式審判程序,全程不公開審理。甚至判決書也不會放上網。
當然在審判程序中,被告可以請律師閱卷,但是卷宗裡面,女方的名字會被蓋住。

雙方爭執的重點通常著重在兩點,1. 有沒有發生性關係,2. 女方是不是自願。

其實這類案件的證據非常的少,所以女方的證詞就變得非常重要,到達舉足輕重的境界。也因為如此,這類的案件常常陷入膠著,我想法官審判也是很痛苦吧。男方和女方講的不一樣,一定有一個在說謊,就要判斷是誰說謊,就變成需要其他的間接證據去推論,雖然說我國刑事訴訟法是無罪推定原則,但是我總覺得性侵也就是強制性交案件是有罪推定,被告必須要舉出非常多的證據來證明他自己沒有做,或是女方是自願的。
依照很多鄉民的邏輯,如果女生沒有被侵犯,他為什麼會去告你,所以他告你就是你有做,如果是這樣的邏輯,那性侵案也根本不用審判了,就直接警察局做完筆錄就可以把被告抓去關了。 但是實際上並非如此,在抽絲剝繭之下,有時候就會發現案情並不單純,有時候根本是誣告,或是仙人跳,或是當時本來兩情相悅,後來因為一些原因就去告強制性交之類,五花八門。

刑法強制性交罪,係以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為其構成要件。所稱「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固不必達於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程度,但仍須具有妨害被害人之自由意志,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而仍執意為之,始為相當。是否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自應從客觀之事實,如被害人曾否抵抗、是否試圖逃離、求救、是否曾以言詞或動作表示不同意與之性交而為判斷。否則任何之性交行為,均有可能因一方之事後反悔或其他因素之介入,而成立強制性交罪之危險,自非立法之本意。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4589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而被害人的證詞之外,還必須有補強證據來加以補強證明。

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亦即須有補強證據資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使不至僅以告訴人之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陳述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且該必要之補強證據,須與構成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之證據,非僅增強告訴人指訴內容之憑信性。是告訴人前後供述是否相符、指述是否堅決、有無誣攀他人之可能,其與被告間之交往背景、有無重大恩怨糾葛等情,僅足作為判斷告訴人供述是否有瑕疵之參考,因仍屬告訴人陳述之範疇,尚不足資為其所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6509號判決可資參照。

又按「證人係指在他人之訴訟案件中,陳述自己所見所聞具體事實之人,為證據之一種。被害人就其親身知覺、體驗之事實,得於訴訟中就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以證人身分而為陳述,固無疑義,然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不免渲染、誇大。是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故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須無瑕疵可指,且有其他證據以補強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非謂被害人已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或無誣指被告之虞,即得逕以其指證、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6015號判決可資參照。

但是實務上,這所需要的補強證據,法院往往會從寬認定,畢竟這類案件,被害人本身能夠拿到的證據不多,所以與一般刑案比較起來,我認為法官的認定犯罪所需要的證據門檻其實比較低,這也加深對被告的不利,被告必須更加積極地舉出反證來證明自己沒有做,否則就可能被判有罪而認定構成強制性交。至於補強證據的種類,之後有空再寫專文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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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律師,執業年資很重要,張宸浩律師,97年律師高等及格,14年律師經歷,開庭次數近兩千次,法學碩士(刑事法專業)、曾經擔任台北市選舉委員會委員、台北律師公會候補理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資歷十分深厚,外面很多標榜專辦妨害性自主的律師,執業年資也都沒有張宸浩律師深,甚至有些還是張宸浩律師指導出來的徒弟,上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 查詢就可知悉律師年資和年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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