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防治辯護類 文章

現在很多詐騙集團的詐欺案件,在台灣法院非常多,我也承辦過很多這樣的案件,通常比較倒楣就是車手和被當成人頭,提供帳戶的人頭帳戶提供者了,有些自己也不知道遇到詐騙集團,而是被騙,主觀上根本沒有詐欺的故意,就被偵辦。

張宸浩律師執業13年,資深律師,專辦刑案,刑事法碩士,這類詐欺案件有豐富的辯護經驗。接下來就為各位解說有關這類案件法院量刑的一些基準。

通常這類案件,法院會依據主要三條法律加以審理定罪,分別是詐欺罪,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條例。

我國法院認為,三人以上共同犯第339條詐欺罪者,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所規定之特定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是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而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係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仍應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2款之洗錢行為。

台灣現在詐欺案件太多了,詐騙集團猖獗,被抓的大部分是下游的車手和提供帳戶的人頭,又叫做人頭帳戶,其中有很多人也是無辜的,根本不知道自己在被詐騙集團利用,這時候你就會需要律師的協助幫你洗刷冤屈。

張宸浩律師執業13年,資深律師,專辦刑案,刑事法碩士,這類詐欺案件有豐富的辯護經驗。接下來就為各位解說有關這類案件法院會認定車手或是人頭帳戶會是共同正犯還是幫助犯呢。

首先,我國法院認為,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之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復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3110號、73年度台上字第1886號、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現在法院有很多詐欺案件,主要還是以車手和人頭帳戶和收簿手為主,因為這樣的角色在詐騙集團中是最下游,最容易被抓的,也為數最多的,往往領取比較少的報酬,卻要承擔很高的風險,而且會被調查追訴,就算刑事真的無罪了,有可能民事上也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喔。

張宸浩律師執業13年,資深律師,專辦刑案,刑事法碩士,這類詐欺案件有豐富的辯護經驗。接下來就為各位解說有關這類案件,如果受害者提告民事賠償,法院會認定車手或是人頭帳戶需要賠償嗎?怎麼賠償。

有時候這樣的案件如果沒有達成和解,被害人會提出附帶民事訴訟,通常會在刑事第一審程序提出。

我國民事法院實務會認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侵權行為乃對於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由加害人予以填補,俾回復其原有財產狀態之制度(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705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來,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規定甚明。

如果不幸被當成了詐騙集團的車手或是人頭帳戶或是取簿手收簿手,當然要努力在偵查還有審判中去爭取不起訴或是無罪,去跟法院解釋自己是無辜的。
可是一旦起訴到法院,如果各種證據都很充足的情況下,認罪爭取減刑和緩刑也是一條路可以走。

張宸浩律師執業13年,是資深律師,專辦刑案,刑事法碩士,這類詐欺案件有豐富的辯護經驗。接下來就為各位解說有關這類案件,法院減刑和緩刑的規則。

之前我的文章中有提到,這類的案件,多半法院也會認定構成洗錢防制法,而我國司法實務會認為,因為洗錢防制法第14、15條之罪,法條有規定,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同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這是一個減刑規定。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但是之前我文章有提到過,被告如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普通洗錢罪,因具想像競合關係,法院要判刑是會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這樣如果被告認罪,還可以減刑嗎?

台灣現在很多詐騙集團的案件,都和車手以及人頭帳戶有關,另外還有取簿手收簿手有關,主要詐騙集團在台灣橫行,當中的分工很細,通常上游的機房和水房一般比較難抓,主要檢警追查之下,多半逮捕查到的都是下游的角色為主,下游的角色也就是車手、取簿手和提供帳戶的人頭了。

張宸浩律師執業13年,資深律師,專辦刑案,刑事法碩士,這類詐欺案件有豐富的辯護經驗。接下來就會為各位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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