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經常處理許多男女糾紛案件,包含妨害性自主、強制性交、強制猥褻、與未成年性交、兒少性剝削條例等等。
其中與未成年性交案件,在妨害性自主罪章是一種介於模糊地帶的案件,一般人很容易會搞混。到底是怎麼樣才會被抓或是被告呢?跟未滿18歲的人性行為嗎?還是跟未滿16歲的人交往發生性關係呢?
首先要分成未成年人是否有自願,再來要看是否有性交易,來加以區分。
如果以未成年人有自願的狀況下,適用的是刑法第 227 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也就是說,要區分未成年是否滿16歲,還是滿14歲未滿16歲,還是未滿14歲,而行為人要區分是性交行為還是猥褻行為,而有不同的處罰方式。如果未成年人滿16歲,則刑法不罰,但是如果誘拐離家可能有略誘或是和誘罪的問題,如果未滿16歲,又要看被害人是否滿14歲,不滿14歲處罰是最重的,以上是雙方自願的情況。
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害人是男性,也會構成此罪,所以女老師對未滿16歲男學生做性交猥褻行為,也會構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