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摺變人頭帳戶,被凍結被警示,會變成詐欺犯嗎?快找律師幫忙

人頭帳戶,警示帳戶,是現在社會一個很常見的問題,很多人莫名其妙就提供了帳戶,被詐騙集團當成人頭,莫名其妙帳戶就變成警示帳戶被凍結,或是莫名其妙當了收簿手和取簿手,然後莫名其妙就被當成詐騙集團共犯。十分冤枉。

張宸浩律師執業13年,資深律師,專辦刑案,刑事法碩士,這類詐欺案件有豐富的辯護經驗。接下來就為各位解說。

為什麼提供帳戶給別人,結果不小心被詐騙集團使用了,就會認為是共犯呢?我國法院通常會認為,金融帳戶乃針對個人身分之社會信用而予資金流通,為個人參與經濟活動之重要交易或信用工具,具有強烈的屬人性,大多數人均甚為重視且極力維護與金融機構之交易往來關係,故一般人均有妥善保管、防止他人擅自使用自己名義金融帳戶相關物件之基本認識,縱遇特殊事由偶有將金融帳戶交付、提供他人使用之需,為免涉及不法或令自身信用蒙受損害,亦必然深入瞭解其用途後,再行提供使用,此為日常生活經驗及理所當然,十分明確。

我國法院並認為,而且我國現今社會金融機構眾多,申辦金融帳戶甚為簡易、方便,並無特殊之身分、資格限制,且各金融機構除廣設分行外,復在便利商店、商場等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設置自動櫃員機,一般人均可隨時透過自動櫃員機操作提領、轉帳金融帳戶內之款項等交易,故若係基於正常、合理用途而須申辦金融帳戶收取款項,不論該等款項係何種標的(實體或虛擬財物)之合法交易所生,均以自己或具相當信賴關係者之名義申辦即可,殊無另向不具相當信賴關係者借用金融帳戶來收取款項,甚至特地委由該等金融帳戶所有人提領匯入款項再當面轉交予他人、或轉出匯入款項至其他金融帳戶之理,蓋倘該等款項最終係應由出面收取款項之人進行處置或存放於其他金融帳戶,大可直接指定匯入該出面收取款項之人所管領之金融帳戶或最終存放之其他金融帳戶,而無多此一舉地輾轉透過不具相當信賴關係之人提領、轉交或居中轉帳該等款項之必要,甚屬顯然。

法院也認為,況近年來不法份子利用人頭帳戶實行恐嚇取財或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案件層出不窮,業已廣為平面或電子媒體、政府機構多方宣導、披載,提醒一般民眾勿因一時失慮而誤蹈法網,輕易交付自己名義申辦之金融帳戶予他人,反成為協助他人犯罪之工具。從而,苟不合常情地向不具相當信賴關係之人蒐集或取得金融帳戶以收受款項,甚且委由該等金融帳戶所有人提領匯入款項再當面轉交予他人、或轉出匯入款項至其他金融帳戶,該等金融帳戶所有人應有該蒐集或取得金融帳戶者可能藉以從事不法財產犯行、收受詐欺等不法犯罪所得之合理懷疑及認識,此實為參與社會生活並實際累積經驗之一般智識程度之人所可揣知。

所以,法院會因此推知,提供帳戶的人,應該會知道自己被詐騙集團利用。因此,打這種案件,被告必須要不斷的努力證明,自己是真的不知情,真的不知道被詐騙集團利用了。努力之下還是有機會可以證明自己清白的,洗刷自己冤屈。

比方在被騙說要貸款這種情況要提供帳戶,有些法院會觀察,比方會審酌被告於偵訊、本院審理時均供稱:其於行為時家中急需要錢,但因個人金融帳戶資金往來資料太貧乏,剩餘金額又低,銀行無法確保其還款能力,故無法成功向銀行申辦貸款,才透過網路尋找貸款管道。其因急需用錢,只想趕快拿到貸款,所以沒有想得太仔細。

法院這時候再參考被告所提出如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來判斷被告行為時確實正值需款孔急之際,而有相當經濟壓力。以被告缺錢、急於申辦貸款之情況下,難免降低警覺性,其因一時思慮不周,致未能及時區辨相關訊息之真偽,即順應詐欺集團成員假扮代辦貸款業者之一切要求,而依照指示提供己有金融帳戶,並將匯入帳戶款項,認為屬協助其包裝美化帳戶之金錢,乃提領後依指示交還,致遭詐欺集團利用,並不是沒有可能。

法院並且依一般申辦銀行貸款或信用卡之金融交易經驗觀之,個人金融帳戶如有高額現金多次匯入情況,較易獲得金融機構同意辦理個人貸款。所以,被告誤信詐騙集團所述,可美化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以通過核貸門檻為真,因而提供帳戶,又因匯入各該帳戶內款項非其所有,而提領匯入上開帳戶之款項後再交與對方,誠屬可能。被告所為或有疏失之處,惟尚難以果推因,逕認被告於提供帳戶並提款時,主觀上即具有詐欺或一般洗錢之未必故意。

進而認定被告沒有詐欺的故意,而無罪。

不起訴和無罪的路是辛苦的,讓張宸浩律師陪你一起走過。

以上就是詐騙集團人頭帳戶案件的研究,還有一些相關的司法實務見解可供大家參考,這類的案件我也處理過很多,有問題也歡迎聯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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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宸浩律師,97年律師高等及格,13年律師經歷,開庭次數破兩千次,法學碩士,曾經擔任台北市選舉委員會委員、台北律師公會候補理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另外還有大陸律師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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