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點滴類 文章


我已經連任兩屆的台北律師公會候補理事,我兩次都是獨立參選台北律師公會選舉,在選舉過程中,包含現在台北律師公會,還有之後的全律會,有些候選人提到律師強制代理制度。

其實我第一次參加台北律師公會選舉就努力推廣這個概念,現在越來越多律師提到,我深表支持。

有些朋友常會線上詢問我律師的收費方式,在這邊統一說明一下。
一般來說,律師討論案情是在事務所,會收取談話費,但是如果這件案子之後有委任律師處理,之前已經付的談話費通常可以抵扣委任費用。
而有些民眾會問到律師的收費方式。


一般來說,如果擬約、審約、發函、法律意見書之類的,都是屬於非訟事件,這類案件是另外報價。


而如果涉及到訴訟案件,就是需要上法院打官司的,就是以審級委任的方式收費,所謂審級委任,就是一個審級當中,律師會負責不限次數的寫狀、開會討論、開庭,一直到審級終結為止。很多人常問律師說一庭多少錢,這是不正確的問法,因為現在很少律師是按照「庭」來收費,都是按照「審」來收費,一個審級的案件可能會開很多庭,有時候極少情況是一庭就結束,很多情況開個四庭、五庭都是很正常的事情。而且律師如果只陪你出一庭,其實也無法確實解決你的問題,必須要從案件一開始跟到結束,每次開庭都出庭,並且寫狀給法院,才有辦法全盤掌握案件狀況,並且幫到你。

當然有人可能問的時候把 庭  和 審 混用了,總之,我遇過太多人問我一庭多少錢, 我都回答,我們是審級收費的。 是一審多少錢,一審不會只有一庭,通常會開很多庭。(但是我聽說中國大陸通常一審只會開一庭,一次開好幾個小時一次解決)

這篇文章我其實很久以前就想要寫了,Uber到了台灣之後,出現了平民百姓普遍一致叫好,但是政府不斷喊打的現象,從之前計程車不斷的抗議,政府不斷的開罰,到現在甚至通過了很鳥的開罰法規,提高罰則還要吊扣駕駛人的駕照,實在令人匪夷所思。

不管是我或是身邊的朋友,普遍對於Uber的服務都讚譽有佳,包含態度比計程車司機有禮貌,車子比較新比較好,價格便宜之類的。如此一個這麼好的服務,政府卻因為計程車司機不斷的抗爭,壓力團體的抗議之下,想要把他趕盡殺絕,不禁讓人覺得我們現在的執政政府是不是吃飽太閒。或是官商勾結?

當然計程車業者會反駁,並且提出諸多論點,認為民眾搭計程車比較有保障,之前我一個律師同道就有對此論點提出質疑,比方計程車業者說有執業登記比較有保障,比較安全,Uber比較危險。但是我們仍然可以聽到很多計程車之狼或是司機打人的事件發生,計程車業者說Uber沒有繳稅,但是似乎計程車司機也沒有繳稅呀。計程車業者說計程車有靠行制度出了事情求償比較有保障,但是計程車行出事拒賠或是脫產也是一堆,反而Uber司機收入和財產還比較高,要查封財產也比較查得到哩。所以到底計程車業者是基於甚麼理由堅持民眾搭計程車比較有保障,無法理解,而且和民眾活在不同的平行時空。

今天有個朋友跟我討論案子,他之前遇到一件事情,當時有提到想要委託我打官司,他今天又問我關於這個案件相關問題,然後他問了一句話「打官司是不是一定會贏?」並且提到他希望如果提告一定要贏。

我回答他,不是一定會贏,如果他希望「一定會贏」,那不要找我打官司,可以找別人,因為律師倫理規範規定,律師不得保證勝訴。

律師倫理規範第二十八條規定「律師就受任事件,不得擔保將獲有利之結果。」
所以,如果有人有意思要委託我打官司,問我勝訴機率,我只會跟他說個大概,把案情分析給他聽,由他去作決定,我絕對不會跟他說「勝訴機率很高」或「一定會贏」之類的。

就算我內心真的認為一定會贏,或是心裡認為勝訴機率很高,我也不會講出來,因為我不能講出來,當我說「一定會贏」或「應該會勝訴」,我就違反了律師倫理規範第二十八條,就會是一個不道德的律師,就不會是一個好律師。

前陣子處理案件的調解筆錄下來了,當事人有了滿意的笑容。

一個老婦人,記得第一次遇到她的時候,解答了他的法律問題,後來他有官司的需求,但是因為經濟能力不好,我建議他找法扶基金會處理,也歡迎他指定我。
這一個法扶的案子,當事人是母親,告自己的兒子返還房屋,但是所有證據對母親相當不利(後來得知母子自幼就分離了),一開始我的策略就是希望逼對方出來面對,因為有親屬關係,要談和解應該比較好談。


後來連續幾次開庭對方都不到庭,於是我想用公示送達、一造辯論來說服法官採用我方的見解,不料後來對方終於到庭,提出了答辯以及法官調取其他相關案件的資料後,證據對我方十分的不利。


忽然間,在最後一庭,對方提出願意和解,還提了一個方案,我馬上表示同意和解,案件就移到調解室了。
之後在調解程序中,兩造就抵押權還款一直沒有共識,房子已經另外被設定抵押權,不管要不要得回房子,對於當事人似乎都很不利,正僵在那兒感覺調解就要破局了。


當事人又提到兒子要趕他走,我忽然靈機一動提出一個方案,那是否可以讓當事人繼續居住到百年以後,而房子所有權依然是對方所有,對方表示「我本來就沒有要趕他呀~ 都她在說的呀~~」調解委員一聽到馬上豎起大拇指。

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