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開Uber罰兩千五百萬,思考律師強制代理問題

這篇文章我其實很久以前就想要寫了,Uber到了台灣之後,出現了平民百姓普遍一致叫好,但是政府不斷喊打的現象,從之前計程車不斷的抗議,政府不斷的開罰,到現在甚至通過了很鳥的開罰法規,提高罰則還要吊扣駕駛人的駕照,實在令人匪夷所思。

不管是我或是身邊的朋友,普遍對於Uber的服務都讚譽有佳,包含態度比計程車司機有禮貌,車子比較新比較好,價格便宜之類的。如此一個這麼好的服務,政府卻因為計程車司機不斷的抗爭,壓力團體的抗議之下,想要把他趕盡殺絕,不禁讓人覺得我們現在的執政政府是不是吃飽太閒。或是官商勾結?

當然計程車業者會反駁,並且提出諸多論點,認為民眾搭計程車比較有保障,之前我一個律師同道就有對此論點提出質疑,比方計程車業者說有執業登記比較有保障,比較安全,Uber比較危險。但是我們仍然可以聽到很多計程車之狼或是司機打人的事件發生,計程車業者說Uber沒有繳稅,但是似乎計程車司機也沒有繳稅呀。計程車業者說計程車有靠行制度出了事情求償比較有保障,但是計程車行出事拒賠或是脫產也是一堆,反而Uber司機收入和財產還比較高,要查封財產也比較查得到哩。所以到底計程車業者是基於甚麼理由堅持民眾搭計程車比較有保障,無法理解,而且和民眾活在不同的平行時空。

我個人搭程Uber的經驗,Uber司機在認路上確實輸計程車司機,有時候會繞遠路或是開錯路,也不是故意的,因為導航有時候也會不準,這沒有辦法因為Uber畢竟是業餘,但是消費者可以自由選擇,Uber比較便宜,如果你需要認路很精準,那自然可以搭計程車,如果可以接受自己用導航輔導司機開車,但是有較便宜的費率,那自然可以選擇Uber。

從這點我們就要討論一下,到底營業小客車的執照是一個甚麼性質,它是一個入行的門檻嗎? 一定要有執照才能從事營業小客車?講白一點就是一定要有牌否則絕對不能開營業小客車。 還是一個資格考試,考上了代表你的能力強,給大家一個衡量的依據。講白一點就是有沒有牌都可以做這行,只是有牌可以給別人看代表你能力強競爭力強。從邏輯上來說,應該是後者較為合理,畢竟我真的無法理解為什麼營業小客車需要一定要有執照才能開?

用一個比較極端的例子給大家比較就知道政府現在打壓Uber的荒謬性了,大家認為律師執照是一個入行的門檻嗎? 還是一個資格考試呢?  以實際上的運作來觀察,其實只是一個資格考試,考上了代表自己具有法律專業,如此而已。

我想你應該沒有聽過不是機師的人開飛機,不是醫師的人幫別人開刀吧?!但是實務上不是律師的人幫別人打官司者,比比皆是,十分正常,這就在於我們的訴訟法當中,民事訴訟的訴訟代理人如果經由法官許可,非律師也可以當訴訟代理人。而刑事訴訟中告訴代理人更不需要有律師資格。這還是正式開庭代理的情況,如果只是幫忙寫狀子的話,那根本不需要有律師資格也可以代撰狀。所以昉間有很多不是律師的人也在收錢作法律業務,有的人會自稱律師取信於當事人,這也就是俗稱的假律師,有的人會明白讓當事人知道自己不是律師,「但是比律師便宜」,一樣承攬法律業務來做,由其是大台北以外的地區,這種不是律師卻收錢幫別人打官司的情況十分普遍。(是不是假律師,可以上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查詢就知道)

法律是一門專業,就像醫生、機師、會計師一樣,我想大家都認同,但是我們的訴訟法居然可以例外允許不是律師的人擔任訴訟代理人或是告訴代理人,本身就是非常荒謬的法律,政府對於這一個情況是完全沒有在管,雖然律師法第 48 條規定「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政府對於抓假律師,或是取締違反律師法第48條行為這一個事情,可說是完全沒有作為,這個法條擺在那邊感覺好像是裝飾用的,跟最近政府取締Uber的積極度比起來,可說是天差地別。而這種詭異的邏輯令人詫異。

我自己處理訴訟案件就遇過很多對造是非律師來做代理人的例子,有一個刑事偵查中案件,我是辯護人,告訴代理人居然是一位之前很有名的綠營民意代表,現在沒有了政治舞台,就當起了告訴代理人幫人打官司,當然開庭講的法律見解我和檢察官都聽不懂。還有我打過一個民事官司,對造代理人是一個軍法官(那個時候還有軍事審判制度),法官其實不太想讓他代理最後還是準許了,各位要了解,軍法官沒有在念民事法的啦!!!因為軍法案件都是刑事案件呀,當然對方的狀子還有法律見解也是慘不忍睹。更不用提很多案件當事人根本自己去開庭,也沒有請律師。

我並不是要否定計程車司機的專業,但是與法律專業比較起來,我想我說法律事件需要的專業度比較高,大家應該不會有爭議,結果我們的法律規定不是律師的人可以幫別人打官司,實務上一堆不是律師的人居然收錢幫別人打官司,政府對於這種違反律師法情況一點都不管,然後對於沒有計程車駕照的人開Uber就去開罰,甚至修法加重罰則,這已經明顯輕重失衡,讓人搞不清楚執政者的邏輯。

如果基於專業度的比較來說,如果你贊成政府對Uber開罰兩千五百萬,那請問沒有律師執照的人收錢幫別人打官司是不是更應該修法提高罰兩千五百萬?   而又如果你贊成沒有律師執照的人也可以幫別人打官司(就是現在的訴訟法規定),那政府又有甚麼資格去管Uber載客?簡單來說就是現在的執政當局頭殼壞掉了。
法律是高風險行業,這是我執業之初的老闆常常耳提面命的一句話。而且比起開車載人來說,風險高的更多。我看過太多不是律師的人在調解或是法庭上亂搞,甚至可能觸犯刑法或是背信。許多細節,都是必須具備專業法律知識才能掌握,否則當事人將因為找了非律師擔任代理人而承擔很高的風險,且律師受到律師法和律師倫理規範的約束,相較於非律師的不受約束,委任律師對於當事人當然比較有保障。

再來討論另一個更深入的問題就是強制代理制度,其實現在的法律,除了民事案件上訴第三審和行政訴訟上訴第二審以外,沒有規定當事人一定要請律師,也就是當事人可以自己出庭打官司,自己寫狀子,自己開庭,這其實是相當荒謬的,你有聽過病人可以自己開刀,乘客可以自己開飛機嗎? 但是我們的國家民眾可以自己打官司,結果就出現一堆人都在自己打官司,狀子寫得亂七八糟,訴之聲明根本亂寫,法官問當事人請求權基礎是甚麼,當事人一問三不知,照理說法官應該站在超然客觀第三人的地位,但是因為民事訴訟法中法官有闡明的義務,所以有時候法官很無奈不得不提示一下,然而當事人不是法律專業,根本搞不清楚狀況。這種打官司不請律師的風氣現在在台灣十分盛行,甚至很多人鼓勵別人打官司不要請律師,去問免費法律諮詢後自己來打官司就好,搞的台灣司法運作大亂。

可是你再對比執政者對於Uber司機取締的態度,嚴格取締,修法抓到最高罰則兩千五百萬,真是讓人搞不懂執政者的邏輯在哪,會有一種專業度高的法律業務完全不管,放任亂象橫生,卻對專業度比較低的營業小客車管的過頭,一種輕重失衡的詭異現象。

我的結論是,政府既然要管那麼多,我也不反對,你說搭計程車比較安全又有保障,以後大家出門要搭車就搭計程車吧。 那難道打官司請律師不會比較有保障嗎?如果同樣的邏輯,是不是也應該修法禁止沒有律師資格的人擔任訴訟代理人、告訴人代理人和辯護人呢?是不是應該嚴格取締違反律師法第48條的行為呢? 又為了保障民眾並且增加司法機關審理的效率,是不是也應該在民事案件規定強制律師代理呢?  我想答案是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