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大陸公司或陸資來台灣投資的一些規定和限制

陸資來台灣投資設立公司,與一般國人設立公司的程序不同,也和一般僑外資不同,主要是受到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的約束,這個辦法第三條有非常重要的規定:「本辦法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本辦法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對於第三地區之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 百分之三十。二、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也就是陸資的定義。

主要要留意幾個重點,包含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 百分之三十。二、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包含股權的結構還有實質影響力都是判斷的基準,且,甚至連陸資在第三地投資的公司再轉投資來台灣設立公司,也適用此一規定而被認定是陸資,可謂規定十分的嚴格。

包含此辦法第五條 「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稱為陸資投資事業,該陸資投資事業之轉投資,應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可以看出包含轉投資也適用此一規定,很難用其他方法規避陸資的規定。

另外此辦法第八條也是值得關注的重點,第八條規定「 投資人得投資之業別項目、限額及投資比率,由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因此一旦被認定是陸資之後,得投資的行業別,還有投資的比率,都受到行政院嚴格的規定,行政院有擬訂包含製造業和服務業的清單,各位有興趣也可以上網查閱。

另外,被認定是陸資後,辦法中也規定「投資人所為投資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限制或禁止之。其投資之經營有下列情事之ㄧ者,得撤銷或廢止其投資:一、經濟上具有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二、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三、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

所以有部分產業是絕對禁止投資的。

另外依據辦法第九條「投資人依本辦法投資者,應填具投資申請書,檢附投資計畫、身分證明、授權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投資計畫變更時,亦同。」
可以知道陸資來台灣投資,設立的程序也比較麻煩,需要提交很多計畫並且經過許可。與一般國人設立公司比較起來,手續繁複許多。

此外,陸資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也受到「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的約束,包含此辦法第13條規定「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其業務活動範圍,以本條例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為限」。

另外此辦法第6條也規定「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對其申請案件,應不予許可:一、設立之目的或業務在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二、設立之目的或業務涉及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三、大陸地區軍方投資或具軍事目的之營利事業。但其設立分公司之申請,已依本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經許可來臺投資者,不在此限。四、設立之目的或業務,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五、申請許可事項或文件,有虛偽情事。」

都是值得注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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