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被告刑事怎麼辦,律師幫你解惑

最近最流行的話題就是性騷擾,從台灣,以致於韓國,到全世界,me too風潮狂掃全球。 今天來跟大家談談性騷擾罪。在我司法實務經驗中,我處理過非常多性騷擾或強制猥褻案或性侵案。

通常律師比較會處理到的是刑事犯罪,比方強制猥褻罪,而性騷擾不一定會構成刑事犯罪,我們要先看看性騷擾防治法。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而該法對於性騷擾的定義、機關的防治責任,申訴、調查、調解程序,還有罰責都有詳細的規定,各位如果有興趣可以自行去看。但是這些都屬於行政罰的部分,如果被申訴請要委請律師答辯的話,我們也有在處理。

而涉及到刑事部分,就更要小心了,由檢察官偵辦,有可能會有前科,甚至判刑,就比較嚴重。

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規定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這就是性騷擾防治法當中的 趁機觸摸罪,又稱性騷擾罪。此罪必須告訴乃論,所以受害者必須提告,偵查機關才會開始偵查,且必須在六個月告訴期間內提告,也是可以撤回告訴的罪。

(( 歡迎追蹤 張宸浩律師 LINE@公眾號,你可以打開你的手機LINE軟體,按加入好友→搜尋→ID 並輸入@ncd2993y,就可以追蹤我的LINE@。 我不會常發訊息,如果發訊息通常是跟你說我在哪邊有公益免費法律服務你可以來諮詢。 ))

但是此處的刑事犯罪,也就是趁機觸摸罪,又稱性騷擾罪,當中的性騷擾卻與整部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所定義的性騷擾不同,他的要件比較限縮。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所規定之「性騷擾」,係指帶有性暗示之動作,具有調戲之含意,讓人有不舒服之感覺,行為人具有性暗示而調戲被害人之意,以滿足調戲對方之目的,屬性騷擾之犯意(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73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又有實務見解認為,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係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構成本罪。查法條例示臀部、胸部係身體隱私處,則本條所謂身體隱私處,自應與臀部、胸部具有相同或更高之隱私性,始足當之。而本件告訴人係指訴被告觸摸肩膀、腰部,該部位是否身體隱私處,自有進一步探討之必要。查女性胸部突出、臀部渾圓,有別於男性,係屬女性之第二性徵,用以吸引異性者,至於肩膀、腰部,男女生理結構上並無大異,女性於夏天衣著,亦常有露肩、露腰之情形,自難與臀部、胸部之隱私性等量齊觀,性騷擾防治法對於較輕微之性騷擾,亦僅依同法第20條規定課以行政罰鍰,則基於刑法謙抑思想,肩膀、腰部尚難認定係屬本條所定之身體隱私處,則被告縱有觸摸及告訴人肩膀、腰部,依罪刑法定主義,與本條構成要件不該當,不能成立該條之罪。這樣的見解可以參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96號刑事判決亦認為

 被告確有於上揭(一)之時間、地點與A女錯身時,以右手觸摸A女之臉頰乙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核與告訴人A女指訴情節相符,並有人安基金會羅東站104年10月31日監 視錄影光碟及翻拍照片4張(警卷第8頁、第9頁)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是被告利用與A女錯身機會,藉機撫摸 A女臉頰之行為,已造成使A女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 犯不受尊重之情境,其所為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之「性騷擾」,堪可認定,惟參諸首開說明,被告之性騷擾行 為尚須審視其觸摸A女之臉頰之行為,是否已構成該法第  25條之要件。而按該法第25條之規定,係採例示「臀部、  胸部」為當然之身體隱私部位,並以「其他身體隱私處」為概括規定,是可認其他身體隱私部分,必須與「臀部、  胸部」同樣具有性之遐想、慾念,具有與性別相關之特質 ,且為衣著覆蓋遮隱,依社會一般通念,非有親密關係不  任意得為他人所見之部位,始足當之,而「臉頰」並非隱      蔽不可見之身體部位,亦難認具有隱私之性質,核與「其 他身體隱私處」之要件容有未合,被告為逞一己之私,不 尊重個人對身體之自主權利,任意觸碰A女之臉頰,所為 實不足取,惟其所為,尚另有相關行政罰鍰之適用,依刑法謙抑之原則,無從任意擴張「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解釋 ,而遽以刑罰相繩之。綜上所述,被告雖有對A女不及抗 拒觸摸其臉頰之性騷擾情事,惟其與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構成要件之「觸摸其他身體隱私處」係屬有間,此外,復 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 揆諸前開之說明,此部分即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因此,此一見解認為,偷摸臉頰並不構成性騷擾罪,僅構成行政罰上的性騷擾。

另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 易 字第 761 號刑事判決 
(三)則按性騷擾行為,係以歧視、侮辱之言行使人感受「性別冒犯」,而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立法理由,係因狼吻及 其他強制觸摸行為在現行刑法未有明文處罰之規定,始明定此強制觸摸罪。又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之處罰,係以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為要件,亦即,須行為人具性騷擾意圖之主觀不法構成要件外,尚須在乘人不及抗拒之行為特別情狀下,實行親吻、擁抱或觸摸等之客觀 不法構成要件行為,而在「觸摸」之客觀不法構成要件行 為中,該條項例示禁止觸及他人身體部位如臀部、胸部,而為防免對被害人就其他身體部位之身體決定自由保護之 疏漏,該項規定且以「其他身體隱私處」作為保護被害人 身體決定自由客體之概括性補充規範,此所謂「其他身體隱私處」為不確定之法律概念,其法規範涵攝外延之確定,應依社會通念及被害人個別情狀,並應參酌立法理由關 於使人感受「性別冒犯」之立法意旨及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 條所定: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 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予以綜合判斷。

此見解亦可供參考。也就是臀部、胸部等部位如果觸摸的話,確實比較可能被認定性騷擾,但如果是法條中「其他身體隱私處」,則比較抽象,要具體個案具體來看。

這類妨害性自主罪我經常處理,歡迎觀看我下列系列文章。

歡迎追蹤 張宸浩律師 LINE@公眾號,你可以打開你的手機LINE軟體,按加入好友→搜尋→ID 並輸入@ncd2993y,就可以追蹤我的LINE@。 我不會常發訊息,如果發訊息通常是跟你說我在哪邊有公益免費法律服務你可以來諮詢。

張宸浩律師,97年律師高等及格,14年律師經歷,開庭次數近兩千次,法學碩士(刑事法專業),曾任台北市選舉委員會委員、台北律師公會候補理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

其他資料上網google就可以查到,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以熱誠、專業和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
預約電話0955512092 ;line:@ncd2993y (點我立即諮詢)
事務所位於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2樓之2(國際星鑽大樓),交通方便,旁邊有停車場,附近有捷運三重站。

張宸浩律師其他文章:

強制猥褻和性騷擾犯罪,成功案例節選

淺談性騷擾與強制猥褻

淺談性騷擾事件的申訴與再申訴,律師幫你解惑

妨害性自主案處理方式 

淺談性侵害、強制性交、妨害性自主犯罪

關於測謊

有其他妨害性自主案件相關法律問題,以及更多張律師勝訴判決,歡迎點擊下面妨害性自主案件專業律師諮詢網,當中有更多深入內容可供參考

https://sexuallaws.tw/

 

張宸浩律師相關新聞:

罵司機ABC告女網友 律師免費辯護網友喊讚

強加莫須有罪名 法界搖頭    (傷害及妨害名譽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