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辦妨害性自主 律師 0955512092

文:張宸浩律師

性侵害、強制性交和妨害性自主涉案,妨害性自主罪涉案的處理方式

妨害性自主罪是一個刑法罪章,內容包含強制性交、趁機性交、強制猥褻等等,在現在社會中越來越頻繁,有些時候雖然男方感覺事情是兩情相悅的,但是女方事後想想發覺不對而提告的情況也越來越常見。

我擔任律師十多年,執業年資非常豐富,這類案件我經常處理,可說是專辦妨害性自主案件,律師執業年資很重要,外面很多標榜專辦妨害性自主的律師,執業年資很多都沒有張宸浩律師久,甚至有些還是張宸浩律師指導出來的徒弟,上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 查詢就可知悉每個律師做了多久的律師以及年紀。

我大部分是擔任被告的辯護人,也曾經擔任告訴代理人,妨害性自主罪其實算是重罪,尤其像是強制性交或是趁機性交,法定刑都是三年以上,也就是如果認定有罪又沒有減刑事由,那至少就是要關三年,而且一定會入監進去關,所以遇到以後必須非常謹慎處理,絕對不可以大意。建議得知自己被告後第一時間聯絡律師免費諮詢,預約電話0955512092 ;line:@ncd2993y (點我立即諮詢)

我身為刑事法碩士,專攻刑事法,經常處理此類案件,當然也獲得相當多的勝訴,勝訴案例節選請點。族繁不及備載。

曾經看過很多男性被告了以後還嘻嘻哈哈搞不清楚事情嚴重性,以為自己清者自清,真是讓人捏把冷汗。

通常知道自己被告的時候是警方通知或是收到警察局通知書時,這時候建議一開始就找律師陪同一起去,因為警詢筆錄非常的重要,被告在警詢的回答會影響之後整個案件的走向,如果被告在警察局承認有性交關係,卻又在地檢署否認性交,那檢察官會對被告的誠信打一個很大的問號,甚至之後被告說甚麼可能都不相信了。建議得知自己被告後第一時間聯絡律師預約免費諮詢,預約電話0955512092 ;line:@ncd2993y (點我立即諮詢)

這類案件通常其他的證據不太夠,如果只有男方和女方說法,而雙方說法又不一樣的時候,檢察官也會陷入苦思,因為不知道誰在說謊,這時候說詞的前後一貫性就十分重要,如果被告說詞反反覆覆,前後矛盾,檢方和法院就會認為被告說謊,反過來,如果告訴人女方說詞反反覆覆,前後矛盾,檢方和法院也可能認為女方告訴人說謊。

當案件膠著的時候,檢察官也可能會詢問是否接受測謊,甚至讓雙方都去測謊,但是公家測謊的準確度無法預測,如果能先找民間測謊看看,也是一個選擇。

這類案件被告在偵查中是非常需要律師的,因為這類被告通常沒有前科,也不太有跑警察局和地檢署的經驗,所以警察局筆錄和地檢署開庭沒有經驗,很容易慌張,一慌張就容易講錯話,這時候如果能和專業律師事先討論,掌握方向,就能夠避免出錯,且地檢署也需要寫狀向檢察官陳述自己的講法和法律上理由,書狀這類的文件比較專業,一般人也比較不善長。

實務上妨害性自主案件五花八門舉例來說,我辦過的案件,大致可以有以下分類:

1.親密關係,兩人本來是男女朋友的但分手後發生關係的,或兩人本來是夫妻,但分手後還住一起然後發生關係,或雙方是同居人,住在一個屋簷下,進而發生關係。

2.飲酒後沒有意識,男女雙方在夜店或唱歌、夜生活剛認識,類似一夜情,但女方後事聲稱當時喝醉了斷片被撿屍,或兩人一起到了旅館但女生事後稱他都沒有記憶了。

3.男女雙方曾經交往過,但是女生是未成年的狀態下兩人交往,或用交友軟體當時女生是未成年的情況,嗣後女方父母發現後憤而提告的。

4.家庭事件,父親或是繼父遭指控對女兒性侵。

5.雇傭關係,外傭關係的,外傭控告男雇主性侵或是性騷擾。

6.跟宗教有關的,被告是師傅或是教主,被害人是信徒,被告說要幫被害人治病或其他名目,必須雙修而性交之後被信徒指控性侵的。

7.按摩師傅,被客人指控性騷擾或是手指伸進陰道。

8.少年案件,男生少年還未滿18歲而被指控對於其他親戚或是同住來往的小女孩性侵的。

9.精神障礙的情況,女生智能障礙的情況下,遭男方性侵,事後親友協助報警的。

每一種案件都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務必謹慎小心處理。以免後悔莫及。

另外,妨害性自主案件除了女方的說詞之外,通常的補強證據比方DNA檢測報告、就醫紀錄、女方事後的反應是否有告知親友、雙方對話紀錄、監視錄影畫面等等,都十分的重要。實務上見解認為,被害人之為證人,與通常一般第三人之為證人究非全然相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不免渲染、誇大。是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尚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非謂被害人已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即得恝置其他補強證據不論,逕以其指證、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01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告訴人之告訴,本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故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自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苟其所為攻擊之詞,尚有瑕疵,則在此瑕疵未予究明以前,即不能遽採為斷罪之基礎(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531號判例參照)。

因此補強證據十分重要,但是很多男生被告會誤以為只有女方的證詞案件不會被判有罪,這是錯誤且輕忽的想法,因為DNA檢測報告、就醫紀錄、女方事後的反應是否有告知親友、雙方對話紀錄、監視錄影畫面等等,都可以作為補強證據,而且有時候雖然女方的說法前後不一,但是實務上見解認為,證人係在訴訟上陳述自己觀察事實之第三人,即以其自己所體驗之事實提供為認定事實之供述證據,具有證據能力。惟一般人對於事物之注意及觀察,有其能力上之限制,未必如攝影機般,可以「打開」眼睛記錄整個事件經過,然後於法庭上「倒帶」其記錄過程。而證人之注意及觀察,往往未慮及將被應用於訴訟上,更受到當時的光線、距離、持續的時間、證人觀察的角度,以及證人當時的精神狀態、注意力、事件的突發性、承受的心理壓力等等因素所影響,而無法完整記錄每一細節及全貌。且人類之記憶,常隨著時間之逝去而逐漸磨損,記憶之線索常會改變,自難期證人能將過往事物之原貌完整呈現。故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應本其自由心證,依據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參酌其他補強證據予以綜合判斷,且應就證人之觀察力、記憶力及陳述力綜合審酌,以判斷其陳述之真偽,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24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又有實務法院見解認為,證人之陳述非一有不符或矛盾,即認全部均不可採。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本得依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若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與真實性無礙時,仍非不得予以採信,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319號判決可參)。

因此有時候努力找出告訴人證人說詞重大矛盾之處,也就考驗辯護人律師的功力了。要深入了解更多相關內容,可以點選下面其他文章看看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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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律師,執業年資很重要,張宸浩律師,97年律師高等及格,14年律師經歷,開庭次數近兩千次,法學碩士(刑事法專業)、曾經擔任台北市選舉委員會委員、台北律師公會候補理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資歷十分深厚,外面很多標榜專辦妨害性自主的律師,執業年資也沒有張宸浩律師深,甚至有些還是張宸浩律師指導出來的徒弟,上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 查詢就可知悉律師的年資和年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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