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流浪動物的悲歌

文:李榮峰 (本篇文章經作者同意刊載做為張宸浩律師於103年底參選政見使用,本篇文章一字不差不修改,以尊重作者原意)

「流浪動物」在台灣顯然是一個社會問題,但是這樣的社會問題,它造成的原因是什麼?

在開始討論此議題之前,我們應該先來定義所謂「流浪動物」。
在我國《動物保護法》之中,並沒有對於「流浪動物」作出明確的定義,
所以;我會建議一切從「定義」與 「正名」開始。

我先將路上看到的動物也就是過去所謂的「流浪動物」分為三大類:
一 . 「自由動物」
有人稱「純野生動物」或「原生動物」。
白話一點就是動物本身和牠的父母、祖父母甚至更上一代都是未經人類豢養過,自由自在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自由動物」。
比如我們會說野豬、野鳥、野牛、野鹿,而不是說流浪豬、流浪鳥、流浪牛、流浪鹿等。

二 .「流浪動物」
經過人類豢養,卻遭棄養或走失的家犬。
被非法繁殖業者丟棄的種公、種母。舉凡曾經有家卻歸不得,因人為所造成被迫「流浪」的動物。
棄養、(不加思索,一時衝動下飼養寵物的後遺症。)
不當飼養、
(未植入晶片、未結紮。)
家犬走失、
(遛狗不上牽繩、無環境限制放養。)
生命買賣、
(生命買賣是不當繁殖的前因。)
非法或不當繁殖,
(近親繁殖造成動物先天性疾病、畸形導致業者淘汰、任意丟棄。)

三 .「社區動物
台灣鄉間或郊區的慣有飼養方式「放養」。
不綁、不關、沒晶片寵物登記,有飼主卻放任動物自由活動的飼養方式,我們稱之為「放養」。
還有另一種較特殊的案例就是,民間一些所謂「愛心人士」長期定點餵食卻又不作結紮所造成的動物群聚現象...
以上由人為因素所造成的動物群聚現象,稱之為「社區動物」。

英國,流浪動物的定義並不在於動物身體是否在飼主照養範圍之內,只要是飼主對動物採取消極的態度(如不餵食)被採取消極對待的動物皆可稱為流浪動物。

 

「教育」的落實與「法規」的健全,才是真正能解決動保問題的根源。

因此,本團隊的重心將建立在「教育宣導」與「法規推動」兩大項目。
在制度面而言,動保法的修改以及落實、執法的嚴謹與確實,能有效的改善「流浪動物」的問題。

1. 公部門提高捕捉門檻與精準度:
動保處的捕犬隊是在接獲民眾通報的情況下才會出勤捕捉動物。
一般民眾因遭動物追車、咬人、吠叫、影響環境而通報動報處,依照動物行為學的依據,有上述情況的動物反應快、動作快、個性兇猛、警戒,不易捕捉。
捕犬員到達現場後,一來無通報人在現場指認,二來容易因交差了事隨便捕捉路邊親人、溫和易捕捉的無辜動物充數。
製造問題的「問題動物」沒有得到精準的捕捉,問題就無法解決...捕捉再多的「替死鬼」問題依舊存在,不但無法有效的保護民眾的安全,捕捉過多的無辜動物還會造成收容所的收容量飽和甚至爆炸。
因此,提高補捉門檻與精準度絕對有其落實的必要!!

2. 公私立「動物收容中心」的環境、品質、人員專業素養改善:
公立收容所的環境、品質、人員專業素養在電影十二夜中昭然揭之,無論是甚麼理由,獲得最多公發資源的公立收容所,理應將環境與品質提升到一定程度,將收容所內除了安樂死以外的死亡因素降到最低為目標。
硬體設備改善之虞,人員專業素養的培訓與稽核才是最重要的元素!!
因為硬體的設備需要軟體(人員)的操作使用,如果人員的專業素養不足,空有高級硬體設備何用。
至於民間私人收容中心,公部門應該要給予適當的資源分配、結紮與醫療的補助、負責人與保育員的教育訓練等相關協助。
公私立「動物收容中心」的品質提升,有助於兩造合作解決收容量、結紮術後照護、安心中途、專業送養等許多問題。

3. 動保處「捕捉問題動物」與「動物救援」之業務、收容分流:
舉例目前北市動保處就有將兩項業務分配至兩個單位的機制。
一個負責民眾通報的問題動物補捉,
一個則是專責動物救援。
問題動物的捕捉會直接進入收容所,但救援來的動物往往因受傷需要先行就醫。
如果將就醫後復原的動物也排入12天公告日後無人認領養,便安樂死的迴圈...無疑是浪費救援的人力、物力、行政、醫療等資源。

4. 公立收容所儘可能以結育、送養代替撲殺:
提高安樂死門檻...
透過專業的動物行為矯正師與動物醫師,篩選出真正的「問題動物」、嚴重傷病動物、罹患高風險傳染病動物,執行高門檻的「人道處理」(安樂死)。
親人、溫和、走失或誤抓的健康動物應結育後妥善照顧且安排送養。

 5. 嚴格落實動物晶片植入與戶籍登記:
與其課徵「寵物稅」,不如嚴格落實動物晶片植入與戶籍登記。
可挑選「示範社區」進行小規模的試作,由公部門免費提供晶片與疫苗施打並與戶籍管理單位配合進行「陪伴動物」的戶籍登記與稽察。
一旦查獲陪伴動物的數量異動與登記不符,便祭出重罰。

6. 嚴懲、重罰「棄養者」:
到公立收容所棄養的民眾必須負責該動物至被領養或死亡期間的部分費用。
棄養入收容所的動物必須植入有棄養者資料的晶片,直到認養後得以更改。
超過兩次以上的棄養民眾列入認養黑名單,並將相關資訊串連全國各收容所。

7. 嚴格稽察立案之繁殖業者並查緝非法繁殖業者:
不定期稽察各縣市由公部門立案的繁殖業者,落實繁殖場內的戶籍登記,
有效規定且控制數量、飼養環境、生活品質等。
規定合法繁殖業者應安養退休之種公種母,
退休計劃:只能生幾胎或幾歲後不能生育,退休後須先結紮再售出或送養。
嚴格查緝非法繁殖業者,祭出重罰。

8. 嚴格加重罰責懲處不當飼養、虐待(捕獸鋏)、毒(宰)殺動物之民眾:
當年台灣動保法的設定與建立太過草率,並行之有年未加改善。
動保法的基本依據必須是以「尊重生命」為主,「人本觀念」為輔的去修改,
目前由於法輕刑弱,導致許多動保案件頻傳...
缺乏同理心的不當飼養最為普遍,罔顧動物生存權的虐待、獸鋏、毒宰殺更是層出不窮!!
印度聖雄甘地曾說:一個國家的偉大和文明,可以從他們如何對待動物來衡量。
在多數人民尚未自發性的尊重生命之前,立法與執法可先代替「同理心與正義感」。

9. 設立動物保護警察或專責稽察員落實執法:
立法不完整、執法不夠力
目前國內只有少數動保稽察員與「義務稽察員」進行動保案件的稽察,更枉論「動保警察」!!
動保法屬於特別行政法,警察無執法權、動保處無公權力。
常出現互踢皮球的窘狀!!
設立動物保護警察才能與專責稽察員落實執法。

10. 促進公部門與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之間的合作,培訓專責動物救援隊與T.N.V.R計劃執行:
動保處應設立「動物專責救援隊」有別於「捕犬隊」之功能,專門接受民眾報案,受理動物受困、受傷之案件。
反觀「動物專責救援」在幾個民間團體或社團法人行之有年,常年處理案件經驗累積豐富,公部門倘若缺乏經驗或技術指導,可與民間團體合作或招聘民間團體之救援經驗豐富者任職教官,進而培訓「專責動物救援隊」。

11. 公部門設立專案與民間團體、學術單位研擬代替撲殺之相關配套方案:
目前在民間推行的T(捕捉).N(結紮).V(預防針注射).R(回置)計劃,與台灣現行的殘廢動保法規有部分點衝突,公部門與民間單位無法達成全面共識。
有些縣市可以默許計劃的落實但無法給予支持,有些縣市則否定其計劃功能,如果雙方只能站在對立的角度與立場僵持不下,問題非但得到解決,並釀成更重大的民怨與反彈。
與其對峙;不如合作...
TNVR若不適宜台灣環境,公部門是否願意與民間單位研擬其他配套措施,並執行,進而解決問題~而不是製造衝突。

12. 落實生命教育
「台灣NOE行動組織」(籌備中),的EMT生命平權教育團隊」從2012年起致力於全台小學、國中、高中職與大專院校之巡迴生命教育講座。
期間與九把刀團隊合作協助電影「十二夜」拍攝與後續系列講座,
目標是舉辦定期的課後講座外,還能將校園的生命教育宣導列入既定課程之一,如果能編製教育專刊或生命教育相關圖文書,納入既定課程與教科書內,從小落實生命教育~預防勝於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