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上法院要找律師嗎?關於民事訴訟律師強制代理


我已經連任兩屆的台北律師公會候補理事,我兩次都是獨立參選台北律師公會選舉,在選舉過程中,包含現在台北律師公會,還有之後的全律會,有些候選人提到律師強制代理制度。

其實我第一次參加台北律師公會選舉就努力推廣這個概念,現在越來越多律師提到,我深表支持。

所謂律師強制代理指的是民事案件,因為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 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與刑事訴訟強調職權進行很不同,也就是說,法官站在中立第三人理論上必須公正,在法庭上不能偏袒任何一邊,但是因為刑事訴訟有公益性,法官必須主動調查清楚,所以常常看到法官非常認真地主動調查事情真相,這與民事訴訟不同。
民事訴訟就是雙方當事人的私權利糾紛,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法官來做判斷,理論上法官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設計也是這樣,只是法官可以行使闡明權,稍微提示一下,只是現在實務上,很多民事訴訟當事人不請律師,全部都依賴法官闡明,好像整個國家社會都對不起他一樣,好像所有人都有義務免費回答他問題,法官在法庭上要幫他主張,不然就是對不起他,這是台灣日常,一天到晚上演。
實際上這些不請律師的民眾根本不瞭解法律設計的真義。不管有沒有繳裁判費,民事法院就是一個公正第三人,沒有任何義務幫你主張權利,否則他的立場就不公正,如果他今天可以幫你主張,明天是不是可以幫對方主張?
所以民事訴訟,包含事實提出、起訴狀撰寫、請求權基礎、法律適用、詰問證人,都是雙方當事人要自行搞定的,法院不告不理,依據當事人請求範圍做判決,制度本身是這樣設計的。

但是這些東西都是需要專業,許多當事人不請律師自己寫的狀子跟鬼畫符一樣,連字都沒人看得懂,更何況上面的法律主張。所以才會需要專業律師幫忙協助。
如果是這樣,如果一方有律師,一方沒有律師,那對沒有律師的一方就不公平了,但是法院也不能因為這樣的不公平,去幫沒有律師的一方,因為我講了制度設計就是法院必須要公正。
如果是這樣,我們在設定某些條件下,強制民事訴訟一方必須要請律師,那就相當合理了。
如果是經濟弱勢,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很多人覺得這樣是圖利律師,如果照這類的邏輯,那醫療法、醫師法是圖利醫師嗎? 照理說醫療行為應該任何江湖術士都可以做,這樣才不會有圖利醫師之嫌,如果這樣的論點你能接受嗎?

其實強制律師代理,不但不是侵害民眾,反而是保護民眾。這就讓我想到一件找我諮詢的案例。

這位民眾A因為一些與鄰居間的民事糾紛,來找我,說他之前被告,敗訴了,現在要被對方強制執行,他很不高興,A當初沒有錢請律師,現在有籌到錢了,想要反告對方另一件事情,所以來找我。

我看了A的前案判決,發現他一審判決後並沒有上訴,所以判決確定了,接著我看判決理由,發現他現在新要提告起訴要主張的請求權,訴訟標的雖然和之前的案子不一樣,任何人聽起來都覺得是不同的案件,但是他前案的理由中已經就這個爭點討論的非常深入,而且對方有律師已經對此爭點爭執,前案爭執的焦點已經涉及到後面這個案子的重要爭點了,而且法院也有充分的聽取雙方的意見,並且對這個重要爭點在理由充分論述,最後對前案法官認為我這個A民眾沒有理由而判敗訴。


其實這對A是不公平的,因為他前案完全沒有寫補充理由狀子,狀子就隨便寫一寫,開庭也亂講一通因為他沒有請律師(很多民眾都以為自己很厲害很懂法律,所以民事案件不請律師,但是其實他覺得他在法庭上雄辯淘淘,我們法律人聽起來就是完全不行,只有他自己自爽)

但是對方有請律師,所以就屌打這位A民眾,他當然敗訴。

最後,我跟他說你這個爭點在前案已經審理過,所以會產生爭點效(可以查閱民事訴訟法教科書就知道我在說甚麼),在後案中敗訴的機率非常高。民眾A當然不解,表示自己現在有錢可以請律師好好打一打官司。為何不能打?

但是問題是,這個爭點我看前案就已經審理過了啊,已經有爭點效了啊,已經來不及了,我問他你之前為什麼不請律師呢? 之前為什麼不上訴呢? 為什麼不上訴請律師呢?他就說當初沒錢 云云。

現在告來不及了啊。當然我後來不接這個案子,我轉介給其他律師,請他去問看看其他律師的想法,民眾也沒有去問其他律師。

我就在思考,如果民事訴訟採取律師強制代理,這個案件可能就有完全不同的結果,因為不論如何這個民眾A是否有錢,如果他在前案就被國家強迫必須要請一個律師,那對方提出那個重要爭點的時候,雙方可以在武器平等的情況下充分辯論,也許他前案就不會輸了,如果他在前案不輸(或是至少輸也輸的心服口服),後面這個案件贏的機率也就很高了。

不像現在A民眾想要再請律師告,也沒有機會了。所以強制律師代理並不是在限制民眾的權益,而是在保護民眾的權益,以免民眾後悔莫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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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宸浩律師,97年律師高等及格,12年律師經歷,開庭次數上千次,法學碩士(刑事法專業),所有案件仍親自辦理寫狀開庭、台北市選舉委員會委員、台北律師公會候補理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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