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時,車輛遭受撞擊受損 車損 求償 需要留意些甚麼?

車禍時,車輛遭受撞擊受損 車損 求償 需要留意些甚麼?


車禍的問題每個人都可能碰到,我也常處理類似的官司,今天特別來講的是單純只有車損的車禍事件,需要留意的事項。
如果涉及到人身傷亡,就算只是輕傷,車禍案件就會變得複雜一些,也會涉及到刑事案件(過失傷害),但是如果只是車損,財務毀損,就相對單純很多,僅僅涉及民事糾紛,但是就算如此,也是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項。


民事訴訟原告需自行提出起訴狀到法院,並且把案件事實、相關法條和請求權以及證物附上給法院,一般來說建議找律師處理,且要向法院繳納裁判費。
所需要附上的證物大致上有:被告戶籍謄本、汽車行車執照影本、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估價單、車損照片、統一發票、道路交通事故初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記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記錄表,如果有申請鑑定的話還會需要附上鑑定報告。


如果是保險公司提出的,還可能要附上的證物有保險費用明細、汽車險賠款同意書、損害賠償代位求償同意書、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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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中請求權基礎會用到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 條亦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也因為如此實務見解的關係,目前大部分實務上的判決,都會在計算車損時,把折舊的狀況考慮進去,也就是就算是車主花了大把的金錢修車,這些修車的費用也不見得可以全部求償,因為當中要考慮到折舊,比方你的車是五年的老車,但你換的是全新的零件,那就不能求償全新零件的費用,大概是這種概念。


而依行政院所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369 /1000,又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年者,以月計。在提出起訴狀時,要詳加計算折舊的費用。


但是要注意的是,只有零件會有折舊的問題,工資和烤漆沒有折舊的問題,所以金額明細要分開來計算再加總。


舉個例子A,假如車輛修復費用包含工資8,941 元、烤漆14,422元及零件23,286元,而車輛約使用1 年9 個月。又原告主張零件費用金額為23,286元經折舊12,659元餘額為10,627元【計算式:第1 年折舊8,593 元,第2 年折舊4,06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折舊後零件部份之餘額為10,627元(計算式:23,286元-8,593 元-4,066 元=10,627元)】,加計工資8,941 元及烤漆14,422元,原告得請求之車輛修復費用應為33,990元(計算式:10,627元+8,941 元+14,422元=33,990元)。


再舉另外一個例子B,如果原告主張支出之修復費用共為349,690元,工資部分為46,000元、烤漆部分為18,000元、零件部分為285,690元,其中零件部分應予折舊,而依行政院86年12月30日行政院台(86)財字第52053號令發佈之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行政院45年7月31日台(45)財字第4180號函公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自用小客車之折舊年限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折舊率為千分之369,復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律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
如果例子B車輛出廠日為101年12月,肇事日期104年4月19日,應折舊2年5個月,車輛更換零件部分應折舊189,429元,即零件部分僅得請求96,261元(285,690-189,429=96,261),是原告共計得請求之修復費用合計為160,261元(96,261+46,000+18,000=160,261)。
在此把例子B的計算式詳列如下給大家參考:


維修零件部分花費為285,690元的話: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85,690×0.369=105,420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85,690-105,420=180,270

第2年折舊值        180,270×0.369=66,520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80,270-66,520=113,750

第3年折舊值        113,750×0.369×(5/12)=17,489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13,750-17,489=96,261

2年5個月折舊共計189,429元(105,420+66,520+17,489=189,429)
在打官司的時候要詳加細算,這也是寫狀子精細複雜的地方。


還有一點一定要注意,就是侵權行為請求權有時效,必須要在時效之內起訴。我國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需要特別留意喔。


車禍人人都可能碰到,相關知識多學無害,我也處理過很多車禍官司。有遇到車禍事件也可以詢問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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