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車禍法律問題 之 二、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的關係

先前跟大家談車禍的法律問題,現在進一步跟大家解析。先前有提到實務上最常走的程序方式,是被害人先提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也可能是提過失致死、過失重傷害,但這邊先以比較常見的過失傷害來舉例),然後再看是否能夠和解,如果不能和解,等到起訴之後被害人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其實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是幾乎沒有關聯性的程序,但是很多人遇到車禍案件,常常把這兩個程序混為一談。而為什麼大家喜歡先提出刑事告訴,一方面是因為刑事的告訴期間只有六個月比較短,另一方面是因為很多人在處理刑事和民事法律糾紛的時候,喜歡「以刑逼民」,但是我並不鼓勵大家這麼做。


所謂以刑逼民,就是告訴人認為自己可以告對方刑事,也可以告對方民事,可以走刑事訴訟程序,也可以走民事訴訟程序。但是告訴人故意不先走民事訴訟程序,只走刑事訴訟程序,因為刑事程序對於被告的威嚇效果比較大,告訴人希望透過這樣的威嚇效果,讓自己在談民事賠償的時候占上風,當對方怕了,就會願意與告訴人民事和解,付出和解金,以求刑事程序的有利效果(比方撤回告訴之類)。


這類的以刑逼民手法,不只在車禍案件常見,在很多財產犯罪比方詐欺、侵占或是妨害名譽等案件也常見,但是大部分的檢察官都很討厭收到這種案件,對於提告的人也不一定會太友善,原因很簡單,檢察官的職責是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並不是當告訴人的討債打手的,如果檢察官覺得你把他當討債的打手,他就會很不爽。
刑案跟民案本來要件就不相同,可以成立民事賠償不一定會成立刑事犯罪,可以成立刑事犯罪也不一定會成立民事賠償,刑事程序檢察官的職責是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去判斷被告的行為有沒有觸犯刑事法律,要不要起訴,這才是檢察官的主要職責,他的職責並不是幫被害人要到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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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很多財產犯罪,比方詐欺案,有時候只是單純的欠錢不還,或是公司拖欠貨款,根本就是單純的民事糾紛,應該去民事法院起訴,偏偏告訴人覺得刑事程序比較可以嚇唬對方,或是認為檢察官很好用,所以就提出刑事告訴,這樣的情況大部分都會不起訴處分。


但甚至有些律師也會鼓勵提出刑事告訴,而我是絕對不鼓勵這種行為,因為亂告刑事可能會構成誣告罪,得不償失。


但你說以刑逼民有沒有用? 其實有用,因為檢察官大部分也會問兩造有沒有和解意願,如果有的話,會把案子移到法院的調解庭,請調解委員調解看看,如果真的調解成功,在告訴乃論之罪(比方過失傷害罪、誹謗罪)的情況,告訴人會直接撤回告訴,檢察官就馬上結掉一個案子了,而如果是非告訴乃論罪,比方詐欺、侵占,在有和解且告訴人表明不願追究的情況,檢察官通常也會做出不起訴處分或是從輕處理。對檢察官來說也比較輕鬆。麻煩的是和解不成立的情況。
車禍案件,只要被害人有受傷,被告有過失,成立過失傷害的可能性就很高,所以一般來說檢察官倒是不至於認為被害人亂告,至於兩造和解能否談得攏就憑雙方的造化了,如果和解談的成,民事程序就終結,刑事程序也通常撤回,這整件事情就結束了。但是多半是談不成,否則也不會走到這一步,一旦談不成,被害人還是必須要提出民事訴訟,否則一毛賠償都拿不到,而通常被害人會在刑事程序起訴以後提附帶民事訴訟。


但是,我還是不鼓勵用以刑逼民的方法拿到賠償,覺得不是一個正統的方法。如果亂告又有被告誣告的風險。
另外,很多人會投保責任險,我指的是強制險以外的責任險,這真的是全世界最值得保的保險,十分鼓勵大家投保。很多人車禍之後聯繫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專員會說交給他處理就好,這不完全正確,只有在雙方都沒有受傷,沒有涉及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是如此,如果這樣就真的交給保險公司處理就好。


但是如果一旦被害人有受傷,就會涉及到刑事責任,而保險公司是不會負責你的刑事責任的,這時候你需要的是律師,保險公司專員有些人會跟你說,交給他處理就好,那是不正確的千萬不要相信。


保險公司的立場很簡單,既然你有投保責任險,那當你有民事責任的時候,保險公司出面幫你賠償,聽起來很簡單,做起來很複雜,因為當對方有受傷的時候,請問民事賠償責任的範圍是多少? 這就是一個爭議點。兩造通常會尋求和解,但是和解八成是談不攏,而和解的時後一定要請保險公司一起出席,並經過保險公司同意,否則保險公司不會理賠。


但是保險公司出席以後,就不是兩造雙方的事情了,又多了保險公司的意見,比方被害人覺得應該賠100萬,被告覺得應該賠50萬,保險公司也覺得應該賠50萬,這樣和解破局。如果被害人和被告都覺得應該賠100萬,但是保險公司覺得只用賠50萬,這樣的情況,如果你期待保險公司幫你負擔所有的損失,那和解還是破局,因為保險公司只會賠50萬,不會賠100萬。


這時候,如果雙方沒有受傷,只單純涉及民事糾紛,那情況就很單純,加害人會說「不然你去告我呀」。保險公司也會說「不然你去告他呀」,當被害人提出民事訴訟之後,法官做出一個判決又確定了,那絕對三方都不應該有任何意見了,因為法官的判決公正無私,所以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契約就應該理賠,如果法官判賠一百萬,那保險公司依約當然就應該賠100萬。責任險主要保障的是這種情況。


但有一種情況責任險無能為力,就是刑事責任,如果加害人面臨到被害人提出刑事責任,保險公司可是完全不會理會,因為不干他的事。但是加害人最怕的也就是刑事責任,而被害人又偏偏很愛提刑事訴訟,就如同我剛剛所說的,以刑逼民,刑事還走在民事前頭,這時候加害人看著保險公司流露期盼的眼神也沒有用,保險公司的態度很簡單,民事法官判賠多少,他就賠多少。


但是,在實務上一般加害人很愛先告刑事程序的情況下,等到民事程序判下來,刑事程序早就走完了。過失傷害的刑事程序判下來如果有罪,對於被告會有甚麼效果呢? 第一就是有前科,很多奉公守法的公民不喜歡有前科,第二雖然不至於被抓去關,但是易科罰金免不了,這筆罰金以一天折算一千到三千元來算,也是不少的數目,注意罰金是繳給國庫的,跟民事損害賠償無關,而保險公司對於加害人的前科和罰金,是一毛都不會理賠,完全不會負責。


所以當有涉及刑事程序的時候,可別呆呆的通通交給保險公司專員處理,還是找個律師處理比較實際。另外還有一種解決方式,就是以剛剛的例子來說,被害人覺得應該賠100萬,被告覺得應該賠50萬,保險公司也覺得應該賠50萬,最後被告妥協賠100萬,由保險公司賠50萬,被告自己貼錢賠50萬,和解成立,撤回告訴。法官有時也會暗示加害人,假如你被判四個月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四個月的罰金是12萬,不如賠給被害人,換個撤回告訴沒有前科之類的。
實際的情況千變萬化,這就需要臨場憑著法學知識去反應了。但有沒有可能刑事程序最後無罪呢? 也不是沒有可能啦~ 如果加害人根本沒有過失,或是被害人沒有受傷,那當然就無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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