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類 文章

最近最流行的話題就是性騷擾,從台灣,以致於韓國,到全世界,me too風潮狂掃全球。 今天來跟大家談談性騷擾罪。在我司法實務經驗中,我處理過非常多性騷擾或強制猥褻案或性侵案。

通常律師比較會處理到的是刑事犯罪,比方強制猥褻罪,而性騷擾不一定會構成刑事犯罪,我們要先看看性騷擾防治法。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而該法對於性騷擾的定義、機關的防治責任,申訴、調查、調解程序,還有罰責都有詳細的規定,各位如果有興趣可以自行去看。但是這些都屬於行政罰的部分,如果被申訴請要委請律師答辯的話,我們也有在處理。

而涉及到刑事部分,就更要小心了,由檢察官偵辦,有可能會有前科,甚至判刑,就比較嚴重。

與未成年人性交是一個現在實務上社會上很常發生的事情,我這邊主要討論的是雙方自願的情況下,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 與未成年性交是會構成刑事犯罪的。不可輕易為之。

這邊的性交指的是合意性交,如果是強制性交那當然是法律所不允許,但是就算是雙方自願的合意性交,刑法也是要管的。在對於未成年人性交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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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未成年人性交是甚麼。首先要定義甚麼是未成年,刑法規定與其他法律不一定相同,刑法規定有犯罪行為能力是以14歲和18歲為分界,民法的成年現在修法之後也是18歲,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規定也是18歲,所以這樣看起來好像18歲是成年。

但是對於自我決定性行為的能力來說,就不是以18歲為標準,

妨害性自主犯罪,成功案例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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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妨害性自主類似案件屬於重罪,法定刑為3年以上,也就是至少關三年,除非減刑,否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緩刑。

3.因為是重罪,如果被告,必須要謹慎處理,不可大意。否則可能入監。

4.妨害性自主犯罪,在偵查中是關鍵,如果偵查中沒有處理好,後續起訴案件審理將面臨檢察官上訴,訴訟會很漫長,請務必偵查中就委任律師,以免因小失大。

5.如果狀況允許,建議警察通知後就盡快委任律師陪同警詢,切勿輕忽。

6.偵查中不得閱卷,但警察或檢察官可能會提示部分卷宗,有律師陪同偵訊才能掌握方向。

7.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監視器影像會是關鍵,務必保存並且給律師分析。

8.切記大意,不要以為女方沒有證據,女方的證詞在實務上可以作為證據。

我經常處理許多男女糾紛案件,包含妨害性自主、強制性交、強制猥褻、與未成年性交、與未成年性行為、兒少性剝削條例等等。

其中與未成年性交、與未成年性行為 案件,在妨害性自主罪章是一種介於模糊地帶的案件,一般人很容易會搞混。到底是怎麼樣才會被抓或是被告呢?跟未滿18歲的人性行為嗎?還是跟未滿16歲的人交往發生性關係呢?這邊就來解說與未成年性行為犯罪實務上要注意的事。

首先要分成未成年人是否有自願,也就是自願性行為與否,再來要看是否有性交易,來加以區分。

如果以未成年人有自願性行為的狀況下,適用的是刑法第 227 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也就是說,要區分未成年是否滿16歲,還是滿14歲未滿16歲,還是未滿14歲,而行為人要區分是性交行為還是猥褻行為,而有不同的處罰方式。如果未成年人滿16歲,則刑法不罰,但是如果誘拐離家可能有略誘或是和誘罪的問題,如果未滿16歲,又要看被害人是否滿14歲,不滿14歲處罰是最重的,以上是雙方自願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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