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拾得報酬請求權 Part2

最近有朋友跟我說,在網路爆料工社裡面網友指出,有另一名民眾檢到他東西皮夾,內有提款卡等等,因為想向他求償遺失物報酬,並且指出因為撿到東西要聯絡失主因此沒有去工作,因而造成工作薪水損失也要求償,並且提到如果不給報酬就要報警之類。(以上我也是聽網友轉述)而那位檢到東西的網友將我之前寫的文章貼給失主,當中有提到遺失物報酬請求權。

因為當事人有引用我的文章並且公開在版上,所以有網友看到私下來問我意見,我想不如就寫一篇文章,就上面的事情來分析法律關係。

首先,遺失物報酬請求權是依據民法805條以下的規定請求,修法前可以請求十分之三,新修法之後只能請求價值的十分之一,並且有招領的程序的規定。
分析如下:

1.因為撿到東西,要歸還失主,導致沒去工作的工作損失可否求償? 這不是屬於民法第805條的遺失物報酬請求權,而是要用另外的請求權基礎,我可以想到的是民法第172條的無因管理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當中第 176 條有規定「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因此,如果真的因為拿到別人的東西,為了要還給別人,因而造成自己的損失,只要舉證的出來,依法是可以求償,但是這個金額和證明就是關鍵了。

2.遺失物報酬請求權可否報警要警察代為追討?答案是不行,只要掌握個重點,警察只管刑事,不管民事,因此只要案子沒有涉及到刑事責任,就是單純的民事糾紛,而只要是單純的民事糾紛,警察一律不會管(其實就算是刑案很多警察也是能推就推,我有報案的經驗我知道)。  所以,遺失物報酬請求權這種東西警察一定不會管,必須要要向法院提民事訴訟。(其實警察不管的事情可多了,如果你離婚簽個協議書說子女監護歸女方,結果男方強行抱走,找警察有用嗎? 沒有用,警察不管,因為這是私人協議,必須要判決才有強制力。)  綜上,拾獲遺失物的人找警察是沒用的,報酬請求權必須要透過法院民事程序追討,要寫很多狀子,要開很多庭,中間大約費時半年吧。你問為什麼那麼麻煩? 沒辦法就是這樣,這也是律師的功用,這種高度專業的東西本來就應該請律師處理,所以我很鼓勵如果這位拾獲遺失物朋友真的認為自己應該要拿到報酬,而且要主張工作薪水的損失,不妨請律師提出民事訴訟。  而,相對,如果失主不想給,要怎麼處理,很簡單,就甚麼都不要作,等對方去告。 當一件事情只涉及到民事糾紛,而與刑事責任無關的時候(比方兩台車擦撞,完全沒有人受傷),如果雙方談不攏,被求償的一方不想賠償,常遇到這樣的問題,問我該怎麼辦,我都會說,那就等他去告吧,不然也沒能怎麼辦,告也不一定告得贏啊。

3.最後一點是比較複雜的問題,就是拿到的東西如果是提款卡或信用卡,要怎麼算他的價值,這個我查實務上還沒有這樣的判決,也就是沒有人因為這樣去告的,所以也不知道實務的意見。按照法感來說提款卡似乎是不值錢的一張卡,但是到底去告會不會告得贏?我只能說可以試試看,不告就不會有實務判決出來,告了才會有判決可供參考。

但是我舉一個比較類似的案例來跟大家討論吧,就是實務上我查到很多例子是有人撿到支票或本票而依據民法第805條請求的。其實如果我撿到票據我也一定會請求,對方如果不給我,我就要去告,你聽到會覺得我怎麼那麼機車? 或是律師就是這樣機車? 好吧,我上網查到一件有個人撿到台新銀行的四張本票,票面金額一共兩億多元,所以他請求報酬10分之3(依據當時的法律),那是多少呢?請求六千多萬。如果是我撿到的話,一定提告的啦,告贏了這輩子就可以退休了。

  那到底這個案子法院怎麼判呢?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100年度重上字第538號判決,以及原審的判決中有指出「票據權利之行使,非僅限於向發票人或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亦得以之清償債務,或與他人之債務互相抵銷等。且系爭票據如由善意第三人取得,依票據法第13條前段規定,發票人不得以自己與原告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發票人對於善意無過失之執票人,亦無從依票據法第14條規定為惡意之抗辯,是發票人因不得對抗執票人,應負給付票款之責,而受有損害,此際被告就發票人所受之損害,即有受索賠之危險。又第三人受讓票據,考量之因素甚多,前手之信用、財力、雙方之交誼、票據債務人之債信等均屬之。再按遺失物之拾得人如不依民法之規定,履行義務,逕就遺失物為不法之處置,不惟應負刑事責任,且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於此情形,自無報酬給付請求權可言。然本件原告拾得系爭票據後,已依法履行通知並交還,被告設例就原告拾得系爭票據後不法行使票據上權利之情形,主張原告不因執有系爭票據而享有票據上利益,認原告不發生報酬給付請求權,亦屬無據。」

而報酬金額計算的方式,高院判決認為「按票據法第19條第2 項規定,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其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次按系爭票據遺失當時之民事訴訟法第562 條規定,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準此以觀,台新票券公司遺失系爭票據,如無人拾得並歸還,而必須聲請法院行公示催告程序,客觀上可能於約九個月期間(自遺失日起,加計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證券無效等程序之可能期間)內不能取得票據金額,或必須提供同額擔保始得請求裕融企業公司提存票據金額或給與新票據,而受有該期間內就系爭票據面額2億零3萬元,按民法第203條所定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損失7,501,124.9元(200,030,000×5% ×9/12),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報酬額,在上開客觀損害額之10分之3範圍內,即2,250,3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部分,為有理由,超過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換言之,撿到兩億元金額的本票,最後法院認為要以公示催告期間九個月,再按照法定利率百分之五,用票面金額去計算報酬金額,所以判給檢到票據的人兩百多萬,也算是不無小補啦。這個計算金額的公示也是實務的多數見解(實務上請求遺失物報酬的例子幾乎都是撿到票據居多),但還是有判決是判直接賠票面金額十分之三的,是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三四四號判決。

而依學者梁宇賢、謝在全等著法學著作之意見,遺失之票據,其價值並不等於票載金額,是以若要計算拾得人對遺失人拾得票據之價值及報酬時,應通盤考量票據遺失後,因落入善意第三人之手致遺失人可能受到之不利益及危險程度,以及遺失人因票據之返還,在防止危險上所受利益之大小決定之,不應逕以票面金額之十分之三作為計算標準。也是與多數實務見解相同。

至於,回到正題,撿到提款卡、身分證、信用卡,到底價值多少,還真沒有實務見解,我也無法說個清楚,所以我還滿鼓勵這個案例撿到失物的人向民事法院提告,就可以知道實務見解怎麼想。

4.最後,到底撿到東西可否求償? 我認為就依法主張,依法提告,我身為律師在面對法律問題時候大部分沒甚麼感覺,就是就法論法,理性去判斷,情緒會影響你的判斷,至於這個問題是否要升級成道德層面,我是認為大可不必,建商和投機客炒房還有大公司剝削員工,這種這麼嚴重的道德瑕疵都沒有多少人有反應了。撿到東西硬要求償我個人認為沒甚麼感覺,反正失主如果不想給,就不要給,撿到的人如果不爽,就提出民事訴訟求償,讓法官來當公道伯,就這麼簡單。(公司要求員工超時工作不給加班費這種罪大惡極的事情都沒有人爆料了,這種小事被爆料,我也看不懂是哪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