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類 文章

最近外送平台事故頻傳,勞動主管機關將外送屬性從承攬變更成僱傭,引起許多的爭議,有人認為是德政,有人認為明明就是承攬關係,也有人認為主管機關的認定不重要,因為最後還是法院說了算。

我也承辦過類似的案件,當職災發生後,如果是承攬關係,那定做人要負的責任就比較低,而如果是雇用關係,那雇主要負擔的責任就很重,所以打官司時如果定性不明,重點就會著重在到底法律關係是承攬還是僱傭,當然雇主方一定是主張承攬的,而這個法律關係如何判斷,也不是說契約怎麼約定,或是契約的開頭怎麼寫,法院就會照判的,否則不就可以規避走法律漏洞了嗎? 因此,實務上有一些判斷的標準。

民事官司有非常多種類,我也經常處理,其中滿常見的就是欠錢不還了。今天要討論的主題是開了支票之後,票據權利人前往銀行請求給付,卻跳票,因而發生欠錢不還的狀況,此時票據權利人也就是持票人要怎麼主張自己的票據上權利呢?


我們知道票據有分為三類:支票、本票、匯票。其中效力最強的就是本票了,因為本票可以直接聲請本票裁定,一旦本票裁定下來之後就可以直接強制執行,無須訴訟,快速方便。


支票雖然沒有本票效力這麼強,如果遇到退票、跳票,債權人要主張票據權利還是必須透過法院訴訟,但是持有支票在主張債權上面也是勝過一般的債權,因為票據是無因證券,票據的權利還是比單純的債權強一些。所以訴訟的過程會更加的快速經濟。
為什麼以支票上面的票據上權利為請求權基礎提出民事訴訟,會比沒有支票更為快速經濟呢? 原因在於支票這個票據的特性。

車禍時,車輛遭受撞擊受損 車損 求償 需要留意些甚麼?


車禍的問題每個人都可能碰到,我也常處理類似的官司,今天特別來講的是單純只有車損的車禍事件,需要留意的事項。
如果涉及到人身傷亡,就算只是輕傷,車禍案件就會變得複雜一些,也會涉及到刑事案件(過失傷害),但是如果只是車損,財務毀損,就相對單純很多,僅僅涉及民事糾紛,但是就算如此,也是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項。


民事訴訟原告需自行提出起訴狀到法院,並且把案件事實、相關法條和請求權以及證物附上給法院,一般來說建議找律師處理,且要向法院繳納裁判費。
所需要附上的證物大致上有:被告戶籍謄本、汽車行車執照影本、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估價單、車損照片、統一發票、道路交通事故初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記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記錄表,如果有申請鑑定的話還會需要附上鑑定報告。


如果是保險公司提出的,還可能要附上的證物有保險費用明細、汽車險賠款同意書、損害賠償代位求償同意書、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等等。

徵信社 抓姦 GPS 跟監 偷拍 錄影 會構成 妨害秘密 犯罪嗎?


這是一個有趣值得討論的問題,徵信社常使用偷拍、破門、GPS跟監的手法來抓姦,主要因為我國刑法上依然存在通姦罪,刑法第 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但其實前開方法去抓姦,都有可能成立刑法上的妨害祕密罪,刑法第 315-1 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另外還有可能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那徵信社這些跟監、偷拍、破門的行為究竟有沒有違法呢? 因為我也處理過很多類似的案件,就讓我來分析評論一下,其實我國實務在早年和近年來有見解上的轉變,早年多半不認為徵信社的行為違法,但是近年來越來越多實務見解認為徵信社的行為是違法的。
我們先來看看較早期的實務見解吧。


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上訴字第 3167 號刑事判決當中提到:

我從事律師業近十年,處理過的毒品案件也非常多,深知台灣社會毒品問題的嚴重。不僅毒品案件非常的多,監獄中被關的犯人最多也是毒品犯,幾乎達到二分之一強。因此毒品問題確實是台灣社會重要問題。


首先,先看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    製品(如附表二)。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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