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頭帳戶,警示帳戶,是現在社會一個很常見的問題,很多人莫名其妙就提供了帳戶,被詐騙集團當成人頭,莫名其妙帳戶就變成警示帳戶被凍結,或是莫名其妙當了收簿手和取簿手,然後莫名其妙就被當成詐騙集團共犯。十分冤枉。
張宸浩律師執業13年,資深律師,專辦刑案,刑事法碩士,這類詐欺案件有豐富的辯護經驗。接下來就為各位解說。
為什麼提供帳戶給別人,結果不小心被詐騙集團使用了,就會認為是共犯呢?我國法院通常會認為,金融帳戶乃針對個人身分之社會信用而予資金流通,為個人參與經濟活動之重要交易或信用工具,具有強烈的屬人性,大多數人均甚為重視且極力維護與金融機構之交易往來關係,故一般人均有妥善保管、防止他人擅自使用自己名義金融帳戶相關物件之基本認識,縱遇特殊事由偶有將金融帳戶交付、提供他人使用之需,為免涉及不法或令自身信用蒙受損害,亦必然深入瞭解其用途後,再行提供使用,此為日常生活經驗及理所當然,十分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