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華航罷工事件談華航工會七大訴求之 奴工條款

105年夏天,台灣發生了一場眾所矚目的罷工案,就是華航空服員罷工。

華航的工會有七大訴求,其中一個就是拒簽奴工條款,甚麼是奴工條款呢? 讓我來淺談這個東西,其實這個東西你我都不陌生,因為你我都可能簽過。首先,我國的勞動基準法,對於工人的工時,上下班時間,休息時間,假日等等,都有非常嚴謹的規定,這些規定在下列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從上面的條文大家會有個疑惑?這真的是台灣的勞基法嗎?怎麼跟我們活在不同的平行時空。我也一直有這個疑惑,好吧~先不討論這些。
而,並不是所有的工作,都一定能夠遵照上面的工時來走,因為有的工作本身性質特殊,所以為了有彈性規定,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特別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這就是所謂的責任制。責任制的形成必須有幾個要件,首先,必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符合「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在「勞雇雙方另行書面約定」的情況下,要將這個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才能夠施行責任制,而且這個約定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因此責任制也不是無限上綱,必須要符合上面這些條件,雖然這些條件在實務上其實很寬鬆就可以達到。而且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比方勞基法第5條「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不得強制勞動。還有勞基法第42條「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勞動部與各地勞工局就不同職業的責任制勞工也訂有「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也有加班時間的上限,總不可能無止盡的加班吧。

最後,加班還是必須依據勞基法第24條給付加班費
勞基法第 24 條規定如下: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到底有哪些工作呢? 太多了,所以最後再列出,包含本人從事的法律服務業也是。另外醫療產業的部分是另外有詳細區分適用,不是全部適用也不是全部不適用,細項請自行查閱,不在這邊列出。
而這次華航工會所抗議的,就是華航資方要求空服員依據勞基法第84-1 條簽署一些條款,被空服員認為嚴重剝削勞工,而稱之為奴工條款,至於詳細內容大家就自行上網查閱了。

最後,我要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可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責任制的工作」列在下面,大家慢慢看吧(持續新增當中):

1. 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 (86.7.11勞動二字第029625號公告)2. 銀行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 (87.1.22勞動二字第003290號公告)3. 資訊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主管人員,以及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 (87.3.04勞動二字第004365號公告)4. 法律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主管人員,以及法務人員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 (87.3.04勞動二字第008724號公告)5. 個人服務業之家庭幫傭及監護工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87.3.31勞動二字第012975號公告) ※個人服務業中家事服務業之工作者自88.1.1起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87.12.31勞動一字第059604號公告)6. 廣告業僱用之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以及創作人員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  (87.4.04勞動二字第013661號公告)7. 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助理人員具會計師法第十二條規定之資格,且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 (87.4.08勞動二字第013928號公告)8. 航空公司空勤組員(前艙與後艙工作人員)  (87.7.03勞動二字第028608號公告)9.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 (87.7.27勞動二字第032743號公告)10.保險業之外勤人身保險業務員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領有登錄證者。  (87.8.06勞動二字第034590號公告)11.房屋仲介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員(含業務主管人員)。 (87.8.06勞動二字第034593號公告)12.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民眾診療處)之部分場所及人員。13.托兒所保育員以及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監護工。 (87.10.7勞動二字第044756號公告)    ※廢止托兒所保育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並自102.1.1生效。 (101.3.21勞動二字第1010130711號公告)14. 一、中央銀行首長隨扈。       二、立法院院長、副院長辦公室之技工、工友。       三、外交部協助接待外賓之技工、工友。       四、考選部闈內工作之技工、工友。       五、法務部相驗車駕駛。 (87.11.7勞動二字第050333號公告)15. 一、廣告業客務企劃人員。    二、建築師事務所之個案經理人員、建築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 (88.02.09勞動二字第006043號公告)16. 一、信用合作社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    二、台北市政府新聞處隨同市長行程之專業攝影技工及採訪車駕駛。    三、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抽水站操作人員。       四、國防部非軍職之保防員。  (88.03.01勞動二字第008832號公告)17.一、電影片映演業之主管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   二、證券商之外勤高級業務員、業務員依「證券商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領有證照者。   三、海軍所屬各造船廠指泊工。   四、管理顧問業之管理顧問符合勞動基準法18.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 (88.05.19勞動二字第022653號公告)19.一、電視業之發射站、中繼站及轉播站等外站台之工作人員。      二、公營事業單位於立法院列冊之國會聯絡工作人員。      三、一般旅館業鋪床工。 (88.10.13勞動二字第0045448號公告)  ※廢止一般旅館業鋪床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並自102.2.1生效。 (101.6.28勞動二字第1010131678號公告)20.室內設計裝修業之個案經理人、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 (89.01.05勞動二字第0000379號公告)21.總統辦公室工友。 (89.12.2勞動二字第0053217號公告)22.立法院秘書長辦公室工友。 (90.2.22勞動二字第0007432號公告)23.營造業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 (90.5.15勞動二字第0022157號公告)24.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計畫主辦人員、工程規劃設計人員、監造人員。 (90.8.16勞動二字第0039746號公告)25.各縣、市抽水站操作人員。 (91.4.26勞動二字第0910020733號公告)26.總統府秘書長辦公室工友。 (92.5.22勞動二字第0920029984號公告)27.立法院立法委員公務座車駕駛。 (92.11.26.勞動二字第0920065942號公告)28.交通部所屬各港務局港勤工作船舶之拖船、起重船船員。 (93.2.12.勞動二字第0930006739號令)29.廣播業之發射台、轉播台等擔任輪值班務之工務人員。 (94.1.6.勞動二字第0940000613號令)30.於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歸屬於生物技術服務業(營業項目代碼為IG)之事業單位所屬實驗室及研究室之研發人員。 (94.2.16.勞動二字第0940007171號令)31.凡領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美容乙級」、「男子理髮乙級」及「女子美髮乙級」等職類之技術士證照之工作者。 (94.2.23.勞動二字第0940008494號令)32.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助理人員具會計師法規定之資格,且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 (98.1.8勞動二字第0970131007號令)(87.4.08勞動二字第013928號公告)33.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工友。 (98.1.9.勞動二字第0980130011號令)34.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 (98.6.26.勞動2字第0980130491號令)34.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中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者 (98.08.20勞動2字第0980130632號公告)35.依畜牧法規定執行家畜禽屠宰衛生檢查之人員 (99.02.24勞動2字第0990130255號公告)36.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師 (99.02.25勞動2字第0990130217號公告)37.電影片製作業之燈光師、燈光助理、攝影師、攝影助理、電工人員與專責拍攝現場升降機操作及軌道架設之工作者 (99.5.7勞動2字第0990130743號公告)38.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公務車駕駛人員 (100.4.1勞動2字第1000130591號公告)39.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駐外技術團從事農林漁牧業之工作者 (101.6.29勞動2字第1010131703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