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類 文章

 

會寫這篇的原因是因為前陣子有個親戚打給我,說他們家屋頂漏水,於是他去找樓上要處理,樓上是承租人在住,不願提供房東的基本資料,然後開始擺爛不處理,所以他很生氣要告樓上屋主,但是沒有樓上屋主的資料所以不知道怎麼告。

其實,這個問題是一個技術問題,我們從大學念到研究所絕對不會有老師教要怎麼處理這種問題,必須要經過實務經驗的累積才會慢慢了解,而,當然我的臉書好友中也有很多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前輩先進,如果有不錯的方法也可以提出指導一下。

而這個問題之前也會有人問過我,主要要分成刑事和民事兩部分來處理,刑案的部分提告本來就不需要被告的年籍資料,當然有了資料警察和檢察官會更好查,但是沒有資料也是很正常,比方你在路上被搶劫或是被小偷偷了東西,這根本不可能有對方的資料,這時候當然可以報警處理,或是向地檢署提告,只要涉及到刑案,警察和地檢署照理說就應該積極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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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三不五時都有些保險公司拒賠的消息,引起大家廣泛的討論,所以今天再寫一篇剖析請求保險金官司。主要是針對意外險,當意外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如果拒賠,他的理由多半是甚麼,以意外傷害險為討論主題:

張宸浩律師應該可以說是全國所有律師中,少數具備食安刑事法律專業的律師。

因為張宸浩律師於民國101年初完成的碩士論文題目就是「論違反食品安全之刑事處罰」。

在論文的當中提到很多有關食品衛生管理法當中刑責部分必須修法的建議,在論文寫完之後,食品衛生管理法開始進行一連串的修法,而真的將建議大部分採納了,當時全國只有我一本對於食安刑事法規的論文。

所以,食安危機重重,人民無所適從,政府無力解決的今日,我們更需要了解食安法律。

以下是我當年的修法建議摘要,現在看起來,還是擲地有聲呀。

法律小常識之拾獲遺失物之相關法律問題及責任

 常有人撿到東西,或是有人移失東西。 

拾獲遺失物的情形其實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見,所以本人今日就此一常見之問題,即民眾拾獲遺失物後必須如何處理,才適法妥當之問題,作一法律上觀點之深入分析,也使民眾在遇到這問題的時候,不至於不小心誤觸法網。 

 遺失物的定義 

首先要先定義何謂遺失物,遺失物與無主物及遺忘物有所不同,由於我國民法物權採一物一權主義,所以基本上每一件物品都會有一個所有權存在,所有權人或許只有一人,或許為共有。

 無主物(遺棄物)

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22號判決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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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99,訴,422【裁判日期】 990618【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罪【裁判全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42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王建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422號),本院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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