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常常會巧遇連勝文,又正好最近勝文哥是不是靠爸的議題又持續發燒,所以給了我靈感,我也要表達我不是靠爸族。

我最近常跟勝文哥握手。我發現我和他居然有三個很大的共通點。

1.都是念法律。連勝文輔大法律系畢業,出國進修。我是東海法律系畢業。

2.都自認不是靠爸族。

連戰9月14日出席「情義相挺連勝文團結造勢大會」,首度公開推薦連勝文擔任台北市長。過去連勝文屢被酸是「靠爸族」、「權貴」,連戰為兒子平反。連戰表示,連勝文在台北出生、讀到大學,之後到美國念書。畢業後為銀行工作,做過專業經理人、基金管理者,10幾年來「不曾靠過連家,都是自己在打拚,非常不簡單」。

當然,以上的新聞大家要怎麼解讀見仁見智,我個人不多加評論也不便評錀,因為我不是選台北市議員,也不是台北市民。

我要表達的是,我也不是靠爸族,我的父親也是白手起家,當年我父親念到政大會計碩士,並在二十幾年前考取會計師,一路從銀行基層做到高階主管,現在我父親是執業會計師,照理說我們家經濟狀況應該算中上。

光華商場是一個神奇的地方,吸引我常常去挖寶。

有許多經典的DVD,他就藏於角落,價格便宜,等著我們去發掘,像我就曾經用不到兩百元的價錢,買了那片經典史詩鉅作──現代啟示錄 

這部越戰經典史詩鉅片,1979年上映,由美國導演法蘭西斯·科波拉執導,當時花了三千多萬美金,以及三年的時間拍攝,獲得了1979年的坎城影展最高榮耀──金棕櫚獎,奧斯卡最佳攝影、錄音,並入圍最佳影片、導演、男配角(Robert Duvall),金球獎最佳導演、男配角(Robert Duvall),並入圍最佳影片,但是票房叫好不叫座,導演花了十年的時間才還完拍這部片子欠下的鉅款,但是這部片子卻成為越戰影片中的經典。之後到了2001年,重生版重新上映,這部經典才再次讓世人重新注意,而我也是在那時候,看了電視的播放,被震撼到,尤其開頭The Doors的The End,與這部片子是如此的搭配,每當聽到這首歌曲,就會想起這部電影,但是當時因為一些原因,沒有看到結局.......

事隔多年,我再度在光華商場看到這部片子,就買了回來重新看過,實在經典也!

這陣子常在外面跑來跑去,前兩天事務所小姐掃描一封我的信寄mail給我,因為不是法院的文書所以沒有拆開。我看到是宜蘭寄來的就大概知道是監獄寄過來的。想說哪個被告有事情找我我要快點去拿。今天一拿到信封差開來信紙是溫暖的花花信紙,想說該不會哪個女生寄給我的吧...後來證明想太多,真的是監獄寄來的,之前幫一個性侵犯被告二審逆轉勝無罪。他寫了一封感謝信給我。他說一開始他也覺得不太樂觀,應該沒希望了。又提到沒想到法扶的律師這麼認真還可以幫他打到無罪,說他的獄友全都傻眼覺得怎麼可能。(他現在是另外的案子在服刑)他說他收到判決非常的開心之類的。

其實說實在,我一開始也覺得希望不大,但是就盡力打,好好打,然後結果如何就等待了。

很多時候當事人,或是還沒有委任的當事人都喜歡問律師一個問題,就是案子贏的把握有多少,聽了其實不知道怎麼回答。
因為如果真的不能打的案子,我就會回答不能打,希望很低,比方時效已經消滅,或是交付審判、再審這類的案子。甚至假性財產犯罪我也會說希望不大。(話說我某位前老闆很常接假性財產犯罪,我每次拿到就不知道怎麼處理XDXD)

(名詞解釋:假性財產犯罪就是明明是民事糾紛硬要告刑案詐欺那種案子)

法律小常識之拾獲遺失物之相關法律問題及責任

 常有人撿到東西,或是有人移失東西。 

拾獲遺失物的情形其實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見,所以本人今日就此一常見之問題,即民眾拾獲遺失物後必須如何處理,才適法妥當之問題,作一法律上觀點之深入分析,也使民眾在遇到這問題的時候,不至於不小心誤觸法網。 

 遺失物的定義 

首先要先定義何謂遺失物,遺失物與無主物及遺忘物有所不同,由於我國民法物權採一物一權主義,所以基本上每一件物品都會有一個所有權存在,所有權人或許只有一人,或許為共有。

 無主物(遺棄物)

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22號判決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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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99,訴,422【裁判日期】 990618【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罪【裁判全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42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王建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422號),本院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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