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單一選區兩票制

立法委員選舉投票過程中,許多人會拿到不分區政黨票,我生活週遭應該有一半的人不知道甚麼是「不分區政黨票」,今天寫一篇完整版解析。

首先,這個制度跟民國94年修憲有很大的關係,在修憲之前,適用憲法本文,我們的立法院有兩百多席立委,而且採用的是大選舉區制度,選區非常大可能一個縣市就一區到兩區,應選名額也非常多,比方當時台北市分為南區和北區,每一選區選出應該是十名立委吧。因此每一個選舉區報名參選的人數就非常多,同一個政黨可能提名很多人,如果他預期有這麼多票的話。

大選區制度現在台灣依然保留在市議員選舉,舉例來說,以我前年底參選的三重蘆洲區為例,應選九席,但是國民黨就提名了五席,民進黨六席,親民黨、台聯、新黨各一席,最後民進黨六席全上,國民黨兩席上,無黨一席上,是上次選舉結果。

大選區制度其實是一個對小黨有利的制度,因為只要這個黨有一點勢力,他提名少一點人,甚至只提一人,也不至於不會上,而大黨提名好幾人,也可能有人落選,因為同黨會互相競爭,有時候大黨會請支持者配票,讓票能平均分配,讓所有提名人都上。以前新黨和民進黨都曾進行過配票策略,讓提名的立委候選人都當選,當然也有配票失敗的例子,比方民國87年新黨在桃園地區進行配票,桃園當時新黨立委兩席,其中一席是郁慕明,郁慕明明顯實力比較強,但是因為堅持照顧另一名候選人賴來琨,在明知總票數不夠的情況下強制配票,導致兩人票非常平均的落選。

大選區制度也會讓擁有高知名度又有特定族群支持的無黨籍候選人有機會進入國會,比方當年陳文茜和李敖都曾經選上過立委,就是因為大選區制度的關係。
當年大選區制度下,所有人投票選立委就投一票就可以了,就是選區的候選人看你想選誰。當年也有不分區立委,這個制度是有目的的,是因為在民主選舉制度下,所有的人都必須去選區爭取選民認同,但是這樣會導致一個缺點,因為有人可能很會選舉,但是沒有專業,這在台灣尤其明顯,我無須多言,因為台灣人民投票不喜好專業人士,但是國會議員本身是一個專業度很高的工作,所以就有不分區立委的設計,由政黨推薦不分區立委的名單,並且有排名順序,再依據政黨得票比例去對於總不分區席次做分配,比方當年新黨氣勢很旺的時候,不分區立委也可以上好幾個,像林郁方、鄭龍水(視障)以及大家熟悉的張承中(阿中)的爸爸張世良,都曾擔任過新黨不分區立委。不分區立委制度設計的目的本來是讓一些專業人士進入立法院(專業不一定要學歷高,有時候是在特殊領域貢獻許久的人,比方社福領域或是財經領域之類的),但是很多大黨卻將不分區拿來當派系談判利益分贓的籌碼,實在非常的可惜呀。

在以前的選舉制度下,不分區名單大家也可以在競選公報看到,但是不分區名單可否進入國會,是由政黨區域立委的得票率決定的,因此如果一個黨的區域選的不好,連帶不分區也會遭殃,我們也沒辦法直接決定不分區要投誰,只能選區域立委。

在民國94年的修憲,這一切都變了,起因是因為神格者─林義雄的絕食靜坐,因為我本來就是一個超越藍綠的人,我只支持對的人和對的事,我堅持切格瓦拉思想。所以我其實很久以前就曾經公開說我對林義雄非常的尊敬,他是中華民國開國以來我最敬佩的律師。我雖然敬佩林義雄,但是他這輩子還是做了很多錯誤決定,而且都是絕食的時候搞的,一個是要求核四停建,此乃重大錯誤,另一個就是堅持國會選舉方式要修憲改變。但是明顯的,不管陳水扁或是馬英九,對於林義雄的絕食都非常害怕,深怕他不小心掛了,要承擔歷史責任,所以在他強力主導下,民國94年進行修憲,將立法委員選舉制度做大變革,也就是現在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如下:

「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主要的改變在於,立委三年的任期變成四年,總席次減半為113人,以及選舉制度的大變革「單一選區兩票制」。
這個變革徹底的摧毀了台灣國會改革的希望,因為正如剛剛所述,大選區制度對小黨有利,而單一選區也就是小選區制度是對大黨有利的制度,在這個制度下,選區變得非常小,小到甚至比議員的選區還小,比方台北市就分成八個選區,而且每一個選區只選出一人。

其實正確來說,這樣的選舉制度是對兩黨制有利,因為當一個選區只選一人,又有很多候選人角逐,這就跟台灣現在縣市長的選舉一樣,第一,你不會選擇小黨,因為小黨沒有上的希望。第二,會有棄保效應,也就是毛澤東著名的理論「聯合次要敵人,打擊主要敵人」,當你很討厭其中一名候選人(或他的黨),你為了不讓他選上,你會投給除了他以外最有希望的候選人,目的就是不讓他(或他的黨)選上。

這樣的制度會讓選區裡面永遠出現兩個得票超高的人,其他人的得票都慘不忍睹的情況,因為不管在任何國家,似乎都會有兩股勢力對決,在台灣是統獨對決,在歐洲是左翼和右翼對決,在南美洲是親美右翼對抗反美左翼。而當一個選區只能當選一個人,兩股勢力的票很容易自動歸位到兩個最大而不同勢力的黨。這樣制度非常大的缺點在於,社會多元的聲音無法發聲,更無法透過參政發聲,因為一個國家不應該只會有兩種聲音,也許有兩股勢力,但是應該也多元的聲音,可惜,這樣的制度,是不鼓勵多元的聲音的,以前讀憲法教科書,都說這樣的制度可以避免「偏激」的勢力參政,但是我反對這種說法,何謂偏激? 只要合法,本來任何聲音都應該有被平等尊重的空間才對,這才是一個多元民主國家應該有的現象。

然而對兩黨制有利,也是林義雄希望的方向,可能他覺得兩黨制會讓政局比較穩定,歐美很多國家都施行兩黨制很成功,但是他沒有搞清楚台灣的特殊歷史背景,包含他自己也退出民進黨了,如果他認為民進黨好,他又何必退出呢?

台灣的獨特性在於,台灣最爛的兩個黨就是最大的兩黨,也就是國民黨和民進黨,當你的選舉制度變成小選區制度,那代表台灣人民將永遠被這兩大爛黨荼毒,萬劫不復,永世不得超生(跟現在情況很像)。而國會的席次又決定可否修憲,兩大黨怎麼可能修憲去改變現在對他們有利的選舉制度呢?

這時候,聰明的兩票制發明出來了,這個新的單一選區制度搭配一個也是從國外引進的「兩票制」制度,當選立法委員的時候,你會拿到兩票,一票是選區域立委,也就是剛剛說的你家那邊那個小選區中參選的人中,選出一個人當立委,另一張選票是全國不分區選票,選票上面只會有政黨名稱,不會有人。

全國不分區,很熟悉的名詞,沒錯,剛剛說的以前就有的全國不分區立委,現在與區域立委脫鉤處理,所以立委選舉就分成兩個戰場,一個是區域立委,一個是不分區立委,各有各的席次,政黨還是可以提名自己的不分區立委名單,也是有排名,然後再依據政黨不分區得票比例去對於總不分區席次做分配,而政黨不分區的票數就依據你對於那張「不分區選票」的選擇來決定,比方這次不分區有約19個黨參加(反正很多,我也懶得算),所以你除了拿到一張區域立委選票外,還會拿到一張不分區立委選票,上面只會有19個黨的名稱,你自己選擇你喜歡的黨。那要怎麼知道這些政黨的不分區立委提名了哪些人呢?就是看選舉公報。

不分區立委的設計很重要,就如我剛剛所說,可以讓專業人士進入國會,在修憲後另一個重點在於,讓小黨有發聲和選上的機會,我剛剛有說了小選區制度對於小黨非常不利,因此兩票制多少有彌補小黨的效果,讓大家可以在不分區立委投給小黨,但是林義雄又忽略了台灣一個獨特的現象,就是人民很不喜歡分裂投票。
所謂分裂投票,就是當一次選舉你拿了很多張選票,你分別投給不同政黨,叫做分裂投票,台灣人的特性是,通常會蓋給同一個政黨,這就是為什麼政黨提名市長或是總統候選人有「母雞帶小雞」的效果,因為當台灣選民總統或是市長投給A黨,通常其他選票也會通通蓋給A黨。所以比方之前投總統給馬英九的人,通常其他兩張區域及不分區立委選票也會通通投給國民黨,在這樣的投票傾向底下,不分區保障小黨的設計等同虛設,一點意義都沒有。
所以小黨在台灣的處境就更加艱難,幾乎滅亡,台灣被兩大爛黨操控,萬劫不復。

從這次選舉卻看到,所謂時代力量以及首都改革聯盟,有很多區域立委參選人都不是兩大黨,而且聲勢都很高,這是否和剛剛講的相矛盾? 並沒有,因為時代力量以及首都改革聯盟中,不是兩大黨的人,之所以聲勢高,是因為民進黨禮讓不提名的結果,也就是民進黨放水,才讓他們有機會出頭,如果民進黨在那些地區都提名,那些小黨和無黨參選人照樣落選。

所以,只有選民習慣分裂投票,這樣保障小黨、保障多元聲音的制度才有發揮的空間,也才能讓台灣兩大爛黨不致於太囂張,這次選舉你會拿到三張選票,一張選總統,一張選區域立委,一張選不分區立委,請大家勇於「分裂投票」,將三票蓋給不同的兩黨或三黨。
之前同道呂秋遠律師有寫文章提到,鼓勵大家一定要投票,至少投你覺得比較不爛的那位,我十分同意。而且我覺得根本不應該含淚投票,已經是民主國家了,為什麼還要含淚投票,你自己就是自己的主人,總統選舉難免有含淚投票現象,因為這次總統除了兩大黨外,另一個候選人......也是滿有爭議的,如果硬要投還真的很難投,但不分區的政黨已經高達將近20個可以選,難道沒有一個政黨是你真心喜歡的政黨嗎?應該不可能。也許你覺得投了又不會上那有甚麼用,如果大家都這樣想,那小黨又怎麼有機會出頭呢? 投給自己喜歡的政黨,就是投給自己,而不是浪費選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