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評論與誹謗罪

現在擔任律師是沒有以前賺得多了,以前當律師賺到好幾間房子的比比皆是。但是勝訴帶來的感覺可是一點都沒變吧~~最近連續好幾件案子勝訴,看到勝訴判決的心情,就是當律師最開心的時候了。


一個當事人,長期從事動物救援工作,甚至可以為了救動物傾家蕩產,而保護動物的熱情也常常讓他遊走在法律邊緣,因為一個被領養的狗狗不明原因死亡,許多動保人士質疑死亡的過程是不是和主人的不當行為有關,於是在網路上號召愛狗人士,希望能得到合理的交代,當事人把這個過程做成網路影片,而死亡狗狗的前主人不滿這樣的指控,憤而提出妨害名譽的告訴。


偵查中雖然當事人對檢察官提出很多自己過去動物保護的經驗,但是如果單用這個還說服檢察官,顯然有點薄弱,我接手案子之後,用法律面去解釋整件事實,首先引用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認為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並且又指出,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刑法第310 條第3 項「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以同法第311 條第3 款「合理評論原則」為標準,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事由,賦與保障。又是否為「善意」之評論,其重點應是在審查表達意見人是否針對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作成評論,其動機非以毀損被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之目的。


用在這個案件中,當事人也是看了媒體的報導製作網路影片,因此基於「實質惡意原則」,被告依據其所得之證據資料,確信告訴人有可能有不當行為,因而製作影片,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我又指出,整件事情是可受公評之事,被告的言論並不是基於惡意,出發點是為了公益,並非針對被害人個人去詆毀名聲。在法律上陳述是否合於合理評論原則,有下列標準可資檢視:一、其為一種意見(OPINION )之表達,而非事實(FACTS )之陳述。二、其所評論者必為與公眾利益有關之事項。三、其所評論之根據,或其所評論之事實必須要隨同評論一併公開陳述,或已經為眾所週知。四、表意人為該評論時,其動機並非以毀損被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之目的。符合上述要件之言論,即使對他人名譽造成損害,亦不該當誹謗罪。在判斷是否為「善意」之評論,其重點應是在審查表達意見人是否針對與公眾利益有關之事項表達意見或作評論,其動機非以貶損被評論者之名譽為其唯一主要之目的,而可認其評論為善意。至所謂以「善意」發表言論,係指非出於惡意而發表言論。表意人只要係針對公益有關之事提出其主觀意見或評論,而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者,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基於上面的理由,我套用在案件中,並指出被告的言論是屬於合理評論。


值得慶幸的是,我的法律觀點說服了檢察官,而將被告不起訴,被告也放下心中的大石頭。